京建法〔2020〕8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等工作要求,結合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管理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修訂規范性文件4件,廢止規范性文件8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決定修訂的文件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號)
刪除第十一條:“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為邀請招標或者依法不需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可以選擇將自行招標條件備案、招標方式抄報、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交、合同備案等事項一次性集中辦理。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本市評標專家庫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本通知所稱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之外的建設工程,同時不包括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建設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購項目。”
刪除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及發生重要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備案;沒有及時備案的,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現后應責令改正;至竣工驗收備案前仍未備案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將未備案合同情況抄報合同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
未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不作為企業資質升級的工程業績。”
(二)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1〕207號)
1.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十四屆]第14號)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制定本辦法。”
2.第五條修改為:“房屋建筑的安全評估、鑒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等委托鑒定機構進行。”
3.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應當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批準成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文件、鑒定資質等級證書,非獨立法人機構,本辦法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機構負責人提供;”
4.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申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活動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證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專項檢測資質證書及副本、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及附件;”
5.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未進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機構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6.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鑒定機構授權簽署鑒定報告的技術負責人應當提供任職證明文件原件及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應當提供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7.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機構法定代表人及所有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資格證書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原件;”
8.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鑒定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評估、鑒定專業知識,熟悉掌握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取得安全評估、鑒定方面的培訓記錄;”
9.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10.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機構。”
11.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專項檢測資質證書、檢查機構認可證書變更。”
12.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房屋建筑權屬證明或其他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材料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如房屋租賃合同、委托管理協議等;”
13.刪除附件1中注:“2.實驗室認可的檢測能力范圍應當至少包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等項目;”
14.刪除附件1中注:“5.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鑒定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擔房屋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業務;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規定的審核標準重新審核其業務范圍。”
15.刪除附件2附表中附表7、8、9。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有關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5〕17號)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建立合格供應商、建材、部品名錄”。
(四)關于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現場踏勘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06〕415號)
1.第四條修改為:“工程現場踏勘工作,應遵循高效、便民、公開、廉潔的原則。現場踏勘可采取實地踏勘的方式,也可結合企業信用情況,采取提供現場情況承諾書等方式開展。
現場實地踏勘時不得少于兩名踏勘人員。”
2.第五條修改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市或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進行現場踏勘,建筑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的簡易低風險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線工程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踏勘。”
二、決定廢止的文件
(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園林局關于加強城市園林綠化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04〕540號)
(二)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通知(京建發〔2011〕316號)
(三)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工〔2006〕435號)
(四)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工〔2006〕436號)
(五)關于實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40號)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于加強施工許可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4號)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快辦理1000億元土地儲備開發等重大項目拆遷審批手續的通知(京建拆〔2009〕439號)
(八)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取消建材發展補充基金收費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造〔1998〕329號)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