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人員從業信息包括:個人受聘企業記錄、個人參與建設的工程項目記錄、考勤、工資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條 人員信用信息包括:個人良好行為記錄、個人不良行為記錄。
個人良好行為記錄包括:個人所參建的項目獲得省市級以上獎勵的信息、個人獲得省市級以上及用工單位獎勵的信息。個人所參建項目獲獎勵信息由市實名制管理系統通過系統獲取相關信息;個人獲得省市級以上及用工單位獎勵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業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上報,并上傳相關材料。
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個人采用極端形式脅迫用工企業,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5號)規定相關情形的信息。涉及個人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經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門認定事實清楚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后移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記入相關人員信用檔案。
第四章 實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業應依法與招用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總承包企業在建筑工人進場施工前,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普法維權培訓,并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考勤設備,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條件的項目,可使用移動式考勤機,或采用設置電子圍欄等方式實施。
項目考勤信息通過市實名制管理系統實時上報,各建筑用工企業對本企業考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總承包企業對項目考勤工作負總責。
第十四條 在項目開工前,總承包企業負責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建立該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主賬戶建立后,本項目建設單位和分包企業按照項目合同建立相應子賬戶,總承包企業負責主賬戶維護,建設單位和分包企業負責各自子賬戶的維護。
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企業應在總承包企業建立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后,建立監理企業的子賬戶,負責自身子賬戶的維護。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用工企業的實名制管理,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市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同時指導、督促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轄區內各施工項目實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應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實施實名制管理相關事項的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同時上報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記入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一)允許未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施工現場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的;
(二)允許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普法維權培訓的建筑工人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 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上傳施工現場人員信息不實的,或不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將施工現場人員相關信息上傳至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的;
(五)未按規定對本企業的施工現場人員信息進行采集的;
(六)未按規定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建立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和子賬戶的。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規定將本企業施工現場人員信息進行上傳至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記入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二十一條 落實實名制管理到位且連續兩年未發生勞務費和工資拖欠的施工企業可免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實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歸集實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虛構、篡改或者違規刪除實名制管理信息,不得違規披露或者泄露實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職需要,不得查詢實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