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省直駐省有關單位、省屬行業協會:
現將《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3月16日
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拓展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形成科學化、社會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支持企業大力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0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面向勞動者開展的職業技能水平考核評價活動。
準入類職業資格不納入認定評價范圍。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面向全省公開征集遴選納入政府支持引導范圍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統稱“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其中,用人單位主要是指使用各類技能勞動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主要是指以人才培養評價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企業、院校、行業協會、職業培訓機構等。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可面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各類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也可按規定面向本單位以外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根據市場和就業需要,面向全體勞動者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考核委員會(或人事考試中心、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可定期組織本級機關和不具備開展評價條件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依托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
評價機構主(承)辦職業技能競賽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獲獎選手頒發相應等級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五個等級。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一般按五個技能等級開展認定評價。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在高級技師之上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
第二章 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的遴選
第六條 申請遴選評價機構應依法登記、注冊或備案,具有獨立法人資質;具有良好社會信用,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具有與評價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等硬件設施(含視頻監控設備),能夠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認定評價營利為目的;自愿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一)申請遴選評價機構的用人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建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銜接機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切實可行的激勵約束措施;
2.擬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較多、技能水平較高,且與本單位主營業務直接相關,在業內擁有廣泛影響力;
3.具有完善的管理運行制度和專門負責職工培訓考核的機構,具有與認定職業(工種)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擁有穩定的專家隊伍和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
(二)申請遴選評價機構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擬開展評價的職業(工種)與主體業務相關,并在本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2.具有完善的管理運行制度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管控措施;
3.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經驗,具備相適應的題庫或試題資源等基礎條件;
4.具有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專門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并擁有穩定的專家隊伍和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自愿申報、擇優遴選的原則,通過全省公開征集、市(地)人社部門推薦等方式,遴選確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作為評價機構。具體遴選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材料報送。中省直用人單位、省屬行業協會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申請;其他單位由其所在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申請,并報送相關佐證材料。申請遴選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對其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能通過網上核驗的,可不提供書面材料。
(二)受理評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省人事考試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匯總和初步審核,按照遴選條件要求,結合申報類型,采取材料核驗、專家評估、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技術評估。
(三)結果確認。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遴選確定評價機構及其評價職業(工種)范圍。遴選結果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備,出具遴選確認回執,按照規定賦予機構編碼,并納入全省評價機構目錄面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全省評價機構目錄及相關信息在黑龍江省人事考試網公布,內容包括:評價機構基本信息、評價職業(工種)名稱、評價技能等級、評價標準或規范等。
第三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評價機構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時,評價職業(工種)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認定評價;評價職業(工種)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依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評價規范進行認定評價。
第十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結合實際確定評價方式和評價內容,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工作業績評審、過程考核、競賽選拔等多種評價方式,對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進行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開展評價命制試題試卷時,應當按照命題技術規程要求進行。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堅持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素養評價相結合,重點考察勞動者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問題和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包括與崗位技能要求相關的基本理論知識、技術要求、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規范和應急處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崗位工作績效,強化考核生產服務成果、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制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務管理、質量管理、證書管理和收費標準等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示公開,同時還應當健全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隊伍,完善考核評價場地設施設備等,確保評價工作質量。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按照以下流程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一)方案報備。評價機構在實施認定前,應提前將實施方案向所屬市(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人事考試中心)報備,內容包括認定實施計劃、參加認定人員信息及考評員、督導員安排等情況。
(二)組織認定。評價機構按照實施方案以及計劃安排,自主開展認定評價,全過程接受所屬市(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人事考試中心)監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實現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三)證書制發。評價機構將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人員信息向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備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及參考樣式(另行發文)人力資源證書查詢系統,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電子證書)。省人事考試中心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查詢系統,并與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對接,對外公開認定結果,免費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經規范認定,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證書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查詢的人員,納入人才統計和認定范圍,可按規定享受本地有關人才、培訓政策以及兌現相應待遇。
第四章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監管和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質量監管體系,建立評價機構信用檔案和退出機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等監管模式,通過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抽查檢查,動態公布檢查結果,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和媒體報道反映的問題,對存在違規失信、惡意競爭、管理失序等行為的評價機構,移出評價機構目錄。
第十四條 省人事考試中心和各市(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人事考試中心)分級指導評價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認定工作,建立健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信息服務平臺,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評價機構做好人員培訓,加強規范管理人力資源證書查詢系統,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按照“誰評價、誰負責、誰發證”原則承擔主體責任,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臺賬和管理數據庫,按規定做好證書核發、數據上傳和統計工作,主動接受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不得超范圍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不得授權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認定。評價機構結合認定評價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評價機構退出評價機構目錄的,應妥善處理后續工作,承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后果。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