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0)皖行申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淮北市天奧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安徽省稅務局)因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1行終5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安徽省稅務局申請再審稱:1.淮北市天奧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奧公司)對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雙前置條款”規定的法定條件。2.淮北市國稅局稽查局已向天奧公司代理律師合法送達,天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原審判決僅以天奧公司財務負責人卓秀芹進入司法程序而耽誤的法定申請期限應予扣除安徽省國稅局網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3.即使按照原審判決認定的卓秀芹進入司法程序耽誤的法定期限屬于不可抗力,天奧公司申請行政復議也已超過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卓秀芹于2018年2月1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應視為障礙消除,自該日期起應當繼續計算申請復議期限,即應最遲于2018年4月14日前申請行政復議,但天奧公司直到2018年4月24日才繳清稅款及滯納金,并于2018年5月30日才申請行政復議,超過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安徽省國稅局網站,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第39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案中,淮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第一個19號稅務處理決定后,天奧公司向淮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得到淮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確認后,天奧公司對第一個19號稅務處理決定向安徽省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因淮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將第一個19號稅務處理決定自行撤銷,天奧公司才撤回了對第一個19號稅務處理決定的復議申請。天奧公司、卓秀芹等涉嫌逃稅已進入司法程序后,淮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第二個19號稅務處理決定,向正被羈押的天奧公司財務負責人卓秀芹送達。天奧公司在第二次尋求提供擔保未獲確認后,于2018年4月24日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于2018年5月30日申請行政復議。天奧公司如因司法程序耽誤申請期限,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亦無從提起行政訴訟,便徹底喪失了救濟途徑,這與法律的精神相悖,亦與本案特定的情況不符。因此,上述司法程序期間應當扣除,天奧公司申請行政復議應為具備法定的申請條件。天奧公司按照安徽省稅務局所作的補正通知給予補正后,安徽省稅務局又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安徽省稅務局主張天奧公司對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法定條件以及天奧公司財務負責人卓秀芹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屬于申請期限延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安徽省稅務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高賢生
審判員汪瓊
審判員吳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松
書記員孫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