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書,又稱錦書、鴛鴦書,現(xiàn)稱婚書。歷代姻書,均有朝廷定制的格式。唐代姻書一式兩份,男方持《答婚書》,女方持《通婚書》。《通婚書》由男方家開具,寄給女方家,《答婚書》由女方家開具,寄給男方家。
交換結婚證和復議證后,一對夫妻就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家庭,結婚證和復議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院規(guī)定了嚴格的書寫格式。
結婚證格式如下:“我(新郎父母)鞠躬下拜,我們談了很久,彼此感情深厚,但一直沒有機會親自見您,希望您某某某,祝您萬事如意。既然我已獲豁免婚約,我便沒有理由親自向您致意。請您保重身體,并保密此信。我鞠躬下拜,親自向您致意。”
結婚證下面還有一張紙,上面寫著新郎的情況和想娶的人。格式如下:“我(新郎)是某某男子,已成年,但尚未結婚。我是某某之女,賢惠有名,四德兼?zhèn)洹N以溉⑺N乙颜埫饺四衬澈湍衬骋远Y提親。如您愿意,我愿等候您的好意。我就是某某。”
古時,婚姻是父母之命絕婚和休妻的區(qū)別,媒人之言。《婚書》須經(jīng)父母簽字,并由兩名以上媒人見證絕婚和休妻的區(qū)別,才具有法律效力。女方父母收到《婚書》后,若不同意這門親事,便會將《婚書》交還。若女方父母同意這門親事,便會接受《婚書》,并寫一份《婚書復函》讓媒人帶回。《婚書復函》寄回后,兩人才算合法夫妻。
《回婚書》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還規(guī)定了嚴格的書寫格式:“以‘某某(女方家長)鞠躬行禮’開頭,后面跟著一堆客套話,和《回婚書》差不多,以‘某某姓名鞠躬行禮’結尾。”
婚書背后還附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某某(新娘名)是n品少女,尚是少女,尚未達到成親的條件。聽說有一位n品男子至今未婚,想好好成親,請您幫忙。我恭敬地回復媒人某某,不敢忤逆,某某是。”
結婚證和結婚證答復都是按照法院格式寫的,凡是看到“某人”字樣的地方,就直接填上自己的名字。結婚證和結婚證答復只是客套話,結婚證的核心內(nèi)容是寫在另一張紙上的。
婚書有三項核心內(nèi)容,即男方的品級、年齡、婚姻狀況。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制,妻子只有一個,妻子所生的孩子是嫡子,妾所生的兒子是私生子。嫡子與私生子的待遇差別很大。婚書上必須寫清楚嫡子與私生子,以及他們的品級。新郎的年齡也要寫清楚,新郎是否訂婚也要寫清楚。
《唐律傳》規(guī)定,如果私生子冒充婚生子,或者老人冒充少年,婚約無效,聘金不予追回。如果已婚男子冒充未婚,問題就不僅僅是聘金不予追回,而是要被判“詐婚罪”,處以鞭刑六十下、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男方是喪偶或離婚,結婚證上必須寫明“我愿意住新房,請離婚”。復婚證上也必須寫明“我愿意住新房,請離婚”,表示他知道對方有前妻,并接受復婚的安排。這樣,男方就可以避免被起訴。
女方向男方送交《婚書》時,還必須寫明自己是婚生子還是私生子,年齡,婚姻狀況等。如果女方再婚,《婚書》也必須寫明。男方接受《婚書》后,雙方婚約生效。在實行一夫多妻制的古代,一張婚書就是妻妾之間的最大區(qū)別。
婚書賦予了新娘一個獨特、專屬的合法妻子、母親身份。在古代,無論一個男人有多能干,無論他身邊有多少女人,他都只能有一個合法妻子。只要合法妻子在世,其他女人就只能是妾。即使合法妻子死了,丈夫再娶合法妻子,她也只是妾,合法妻子也只能被當做妾對待。
比如尉遲敬德的第一任妻子名叫蘇武,蘇武25歲因病去世,當時尉遲敬德還是隋朝的一個平民,尉遲敬德發(fā)跡后又娶了一個妃子,尉遲敬德去世時,陪葬的女子仍是額國夫人(唐高宗追封)蘇武,尉遲敬德的第二任妻子無法享受這一待遇。
為了防止妾殺妻,唐朝律法還規(guī)定“妾不得立為妻”,如果妻子不幸去世,妾就不能立為妻。妻子去世后,男子可以娶妾,但不能立妾為妻,否則要受刑罰。
妻對妾有絕對的支配權,妻打妾是執(zhí)行家法,妾要是敢反擊,就是“妾欺妻”,是犯法的。男子若要納妾,必須征得妻同意,如果妻不同意,男子再能干,也不能納妾。比如房玄齡是唐朝宰相,一品大夫,但因為妻子呂后不同意,所以不能納妾。李世民和長孫皇后出面,也沒能讓呂后屈服。房玄齡直到臨終,也沒能享受到多妻之福。
在大家的印象中,古代男人只要一紙休書就能換老婆,而現(xiàn)實歷史上,男人是不能休妻的,除非老婆違反了七項休妻理由,就算老婆違反了七項休妻理由,丈夫要想休妻,也不能違反“三項休妻理由”。
不離婚三條規(guī)則的第一條是“有妻無處可去,不可帶她出去”。丈夫用三個媒人、六份彩禮,把妻子娶回家。男人要離婚,必須征得妻子家人的同意,讓妻子家人接受自己。要讓妻子家人同意接受自己,男方必須把嫁妝退還給妻子家人,安排好妻子后半生的生活,也就是要給她提供土地和財產(chǎn)。因此,離婚比娶妻要貴,很多男人根本負擔不起離婚的費用。
不離婚三條規(guī)則中的第二條是“守喪三年不離婚”。正妻侍奉公婆,贍養(yǎng)公婆,守喪三年。丈夫無論用什么借口都不能休妻。古人認為正妻不是公婆養(yǎng)大的,盡到孝順公婆的責任,就是最大的孝。這樣的兒媳婦,不管犯了什么錯誤,都沒有理由被趕出去。
三條規(guī)矩中的第三條就是“娶窮婦娶富婦,不可娶”。合法妻子嫁給窮苦的丈夫,和他一起過著艱苦的生活。有一天丈夫發(fā)財了,想換一個年輕漂亮的妻子。不好意思,《唐律傳》明文規(guī)定“娶窮婦娶富婦,不可娶”。對于唐朝東山再起的男人來說,只要合法妻子還在世,就不可能換妻,有生之年也不可能換妻。
《唐律傳》雖然規(guī)定了“三不宜”,但也充分考慮到丈夫的利益,在“三不宜”后面加了一條尾巴,一旦丈夫發(fā)現(xiàn)妻子與別的男人發(fā)生性關系,“三不宜”的保護就失效了。
在唐代,交換“婚書”和“答婚書”的夫妻,只要女方不與其他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基本就能穩(wěn)固合法妻子和母親的地位。即使犯了嚴重的錯誤,被休了,也能得到錢財,保證余生衣食無憂。唐代的“婚書”在保障合法妻子權益方面,比現(xiàn)在的“婚書”要有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