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土地協發[2014]32號
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及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地估價機構及土地估價師登記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尊敬的會員:
為順應行業發展及時調整注冊規定,進一步促進我省土地估價行業良性健康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和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及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土地估價行業發展情況,省協會第三屆三次、第五次常務理事會分別對原《執業注冊規定》中邊遠山區縣(市)注冊條件、土地估價中土地業績認定、分支機構執業備案條件等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廣東省土地估價機構及土地估價師執業注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登記管理條例(修訂)》
2014 年 5 月 13 日
關鍵詞:土地估價執業登記公告
抄送: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楊俊波
抄送: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處
各市、縣(區)以上國土資源局
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及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2014年5月13日發布
附錄:
廣東省土地估價機構及土地估價師
執業登記辦法(修訂)
(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及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第三次、第五次常務理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人員的執業行為,維護土地估價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土地估價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合伙企業、專門從事土地估價活動的中介機構和在中介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含各類分支機構)。
第三條 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實行執業注冊制度和年檢制度。注冊登記和年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執業注冊,不得從事收取中介費用的土地估價業務。
第四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可以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相關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的評估、裁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五條 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及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主管全省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專業注冊工作。
第二章 登記和年度檢驗
第六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應當為機構在職從業人員,注冊土地估價師出資比例應當達到60%以上。機構名稱應當明確標明土地、房地產、土地資產、不動產、地價等評估或估價專業名詞。承擔兩項以上專業評估的機構,名稱中不得加注專業名詞,即可以直接以企業名稱加“評估有限公司”命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應當為機構注冊土地估價師,并具有3年以上土地估價或者地價管理工作經歷。
第七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根據執業范圍分為下列類型:
(一)經本會推薦,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登記注冊,獲準在全國范圍內執業的機構;
(二)經本協會登記注冊的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執業的機構;
(三)經本協會登記注冊的具有本市工商注冊資格的律師機構。
(四)經本會登記的機構,可以在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山區縣(市)執業。
執業范圍變更,應當按照“縣—市—省—國家”的遞進順序申請變更。
第八條 土地估價機構注冊登記及年檢要求
1.全國執業機構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獨立的經營服務場所,估價師平均每人辦公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主營業務為土地估價;注冊資本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機構內執業土地估價師13人以上(含13人),其中注冊3年以上不少于7人;
2.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在本省連續執業五年無不良執業記錄,具備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能力;土地估價業績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連續兩年獨立承擔純土地估價標的合計土地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估價總額20億元以上的項目;(2)獨立完成基準地價評估與更新、城鎮地價動態監測、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或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等一項或多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土地估價工作;
3.專業質量考核在近5年連續3次抽檢報告中累計得分均達到85分以上,符合國家專業技術規范;無違反行業自律行為,機構誠信檔案中無影響專業注冊的不良記錄。
(二)全省執業機構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獨立的經營服務場所,平均每名估價師辦公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主營業務為土地估價;注冊資本4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40萬元);機構內執業專職土地估價師有7名以上(含7名),其中注冊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于4名;
2、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從事土地估價業務連續三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備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能力;土地估價業績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連續兩年獨立承擔純土地估價標的合計土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估價總額8億元以上的項目;(2)獨立完成基準地價評估與更新、城鎮地價動態監測、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或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等一項或多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土地估價工作;
3、專業素質測評中抽檢報告得分在80分以上,申請人具備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能力;無違反行業自律的行為,機構誠信檔案中無影響專業注冊的不良記錄。
(三)執業機構在工商登記所在地城市執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獨立的經營服務場所,平均每名估價師辦公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主營業務為土地估價;注冊資本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機構內執業專職土地估價師4人以上(含4人),其中注冊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人;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執業質量考核抽查報告得分60分以上,具備在本注冊地城市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能力;無違反行業自律的行為,機構誠信檔案中無影響執業注冊的不良記錄。
(四)在工商登記所在地山區縣(市)執業機構須具備的條件:
本條款僅適用于注冊地在廣東省偏遠山區縣(市),且無其他注冊評估機構的機構,山區縣的認定標準為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GDP或人均GDP在該省排名倒數20名以內。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山區縣域執業”,其所在機構執業專職土地估價師須為2人(含2人),其中至少1人為注冊執業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其他注冊條件與所在市執業機構相同。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注冊和年檢要求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勞動教養、刑事處罰或者行業處罰記錄;評估師信用檔案中沒有影響執業注冊的不良記錄;
2、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后,須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2年以上,經國家組織的實踐考核合格,方可注冊執業。
3、必須是取得《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登記證書》的土地估價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與執業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機構繳納社會保險;人事檔案存放在廣東省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勞動部門;退休人員持有退休證,年齡在65歲以下;繼續教育學時符合《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
4. 評估師須在原執業機構注冊滿一年,方可申請轉執業注冊,但期間離開原執業機構的,應申請注銷注冊,確定新執業機構并滿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執業注冊。
第十條 執業人員注冊和年度檢查程序
1、執業機構登記注冊和年檢采取網上申報與書面材料備案相結合的方式,均需提前兩個工作日在協會“新設機構登記系統”和“機構變更及年檢申報系統”完成網上數據申報,并按照下文規定的時間提交書面材料;
受理注冊申請書面材料時間為每月1日至10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如有遺漏,將通知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材料全部提交后,將在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網站分批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未報告或報告不實的,協會秘書處將會同各專業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和業務素質測評。對通過注冊程序的,將予以公示。
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接受年度檢查書面材料,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檢查工作并予以公告。
2.機構首次注冊獲準時獲得《初審通知書》,三個月內未完成相關手續的,審核結果被取消;首次注冊時不符合注冊要求的,當年內不再受理;
3.新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執業范圍僅限工商注冊所在地城市,擴大執業范圍的申請在機構年檢時受理。
5.需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申請全國注冊的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同時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和省級土地估價師協會,省級協會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后,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推薦。
第十一條 執業注冊和年檢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下列提交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機構公章,并提交原件以供現場核查。
1.機構首次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報告、《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登記(變更)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及有效辦公地點證明復印件;
3、工商部門出具的投資者或合伙人的身份證明、股權結構證明;
4.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5、專職土地估價師注冊申請材料(參考下文要求);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首次注冊為評估師,須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冊申請報告及《土地估價師注冊(變更)申請表》;土地估價師從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繼續教育證明及與估價師所在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人事檔案保管證明原件(須在廣東省內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或勞動部門保存)及現所在機構購買的現行社保臺賬復印件;專業經歷及過往土地估價業績清單;
2.跨省報名的,還需提供原報名地或考試地省級協會出具的未在本省注冊執業的證明及原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3.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評估機構及評估師年檢須提交的資料
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注冊資本、經營地點、執業土地估價師等工商登記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可直接辦理年檢;如有變化的,應在年檢時同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機構年檢所需資料:
年檢申請報告(詳列組織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經營地點及目前執業的土地估價師,簡單介紹上一年度經營業績)及年檢申請表;工商部門審查通過的營業執照,及當前《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復印件(包括組織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注冊資本、經營地點等企業基本信息);上一年度《業績報告表》;
2、評估師年度檢驗需提交的材料:
如估價師執業機構未發生變化,僅需提供注冊土地估價師年檢申請表、近1年參加繼續教育或者達到5年100小時要求的證明、執業機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清單(如在年檢申請機構已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以上,只需提交最近連續12個月的社會保險清單);如估價師執業機構發生變化,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績效考核
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能力考核方法如下:
1、學術委員會、考試報名與教育委員會、專業紀律檢查委員會共同組織行業有關專家組成專家技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評審專家從協會專家庫中遴選而出。
2.業績考核分為技術業績考核和估價師現場考核兩種形式。原則上以技術業績考核為主,特殊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采用或增設估價師現場考核形式。技術業績考核采用“抽檢”與“送檢”相結合的方式。“抽檢”指評審委員會從被考核人過往業績中隨機抽取1至3份《土地估價技術報告》(初次報名機構為具有3年工作經驗的土地估價師)。“送檢”指被考核人以單項業務為例,模擬并提供全套項目檔案(包括接受業務委托、現場勘察作業、項目風險評估與控制、正式提交委托人土地估價報告及土地估價技術報告等歸檔材料)。 抽檢和送檢的算術平均得分作為技術成果鑒定結果,但初始注冊機構的任何一項技術成果評審不合格的,視為不合格。
3、勘驗報告以紙質形式和電子文檔形式提交,協會秘書處于勘驗當日上午公布勘驗報告編號,各機構接到通知后,于當日將勘驗估價報告、技術報告及附件復印件以郵政EMS特快專遞方式寄出,郵戳日期應與通知日期一致,否則不予審核;電子文檔于當日以PDF格式上傳至“廣東省土地估價報告網上審核系統”。
受檢機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提交考核報告,且能充分說明理由的,協會將安排時間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檢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該機構承擔。如未按時提交檢查報告,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記。
4.申請機構評估報告經評估委員會評定為不合格的,不予注冊;評分低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報告評審標準的,不予推薦或者改變其執業范圍。
5.宗地評估土地估價過往業績認定標準:2012年7月1日前竣工的項目,以《廣東省土地估價業績報告系統》數據為準;2012年7月1日后竣工的項目,以《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報告電子系統》數據為準;基準地價、農用地分等定級等非宗地評估咨詢項目,以《廣東省土地估價業績報告系統》數據為準。
第三章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變更登記:
1.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結構、注冊資本、經營地點等工商登記信息發生變化;
2.注冊土地估價師執業單位發生變化的;
(以上情形視為重大變更,應于變更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3.其他應當變更登記的情形。
第十四條 變更登記程序
變更登記采取網上申報與書面材料備案相結合的方式,變更登記網上數據申報需提前2天在協會“組織機構變更及年檢申報系統”完成。書面申請材料受理時間為每月1日至1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如有缺漏,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交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當月辦理變更登記并通知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辦理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下列提交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機構公章,并提交原件以供現場核查。
1. 機構登記變更所需資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登記(變更)申請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股東會決議、工商部門出具的組織機構變更而非新登記的證明文件、變更后的股東結構證明;
3、投資者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及該機構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評估師注冊變更所需資料
1.變更注冊申請書及《土地估價師注冊(變更)申請表》;原執業機構同意注銷注冊的證明及現執業機構同意申請注冊的證明。如屬跨省注冊,還需提供原注冊地或考試地所在省級協會出具的未在本省執業的證明及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原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身份證、繼續教育證明及與現執業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人事檔案管理證明原件(須存放在廣東省內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勞動部門)及近12個月的個人社保臺賬清單;執業經歷及過往土地估價業績清單;
2.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登記變更范圍,視為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按照初次登記重新進行評估。
1.該組織的商業登記號碼已經改變,并且無法證明其繼續存在;
2.機構合并、分立后,三分之一以上注冊三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和其他執業土地估價師注冊轉移的;
第十七條 土地估價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相應改變其執業范圍或者注銷其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1.機構登記變更后不能滿足原執業范圍的登記要求;
2.年度業績考核、專業素質考核未達到原執業范圍注冊要求的;
3.連續兩年被列入年度檢查整改名單的;
4.其他不符合原執業范圍注冊條件的。
第十八條 土地估價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事網預備案中心,撤銷其執業資格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2.未按規定報告業績;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4.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分支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
5.土地估價機構停業一年以上或者終止業務的;
6.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土地估價業務的正常開展;
7.機構連續兩年無業績或業務質量評估抽檢報告不合格;
8.虛假登記、非法設立分支機構、允許他人(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業等不良行為;
9.連續兩年內接到三次以上投訴,且經調查屬實的;
10.其他應當被取消注冊的行為。
第十九條 已被撤銷的土地估價機構一年內不得重新登記。
第四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二十條 土地估價機構分公司是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總公司)在其工商注冊地以外地區發起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非獨立法人土地估價業務機構,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出具估價報告。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設立分支機構,須向省級土地估價師協會辦理執業登記和分支機構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后,分支機構方可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 設立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土地估價機構在其登記的執業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2.總行注冊執業5年以上,制度健全、運作規范,具有對分行質量監管能力,分行成立前總行評估報告抽樣結果連續兩年達到85分以上;
3、分公司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分公司日常運營資金在20萬元以上。分公司負責人須為執業3年以上的注冊土地估價師;
4.分支機構應有2個以上的注冊土地評估員全職工作,其中一個已注冊并執業超過3年。
5.其他相關條件。
第23條在工業和商業注冊后的30天內,分支機構的建立,取消和變更應在分支機構的注冊期內進行注冊。提交的,他們應在省級協會的網站上分批發布15天,以接受社會監督,如果沒有報告,或者該報告在宣傳期之后是錯誤的,協會秘書處將與專業委員會一起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以及那些符合條件的人將通過注冊程序和通知。
第24條應向以下申請材料提交土地評估分支的提交和注冊:
申請書;在分支機構的股東(合作伙伴)中,總部的管理方法(分支機構的詳細規則);除了負責人外,必須在廣東省購買該分支機構的土地評估師的社會保障,并且人事檔案應保存在廣東省的人才交流中心,街頭或勞工部)。
第5章注冊該省以外的土地評估機構的實踐
第25條:遵守市場訪問規則中國人事網預備案中心,擁有國家實踐資格的省外土地評估機構可能會在我們省從事社會中介地的土地評估業務,但他們必須在廣東省內接受行業監督,并且必須在執業之前向廣東省省份土地評估者進行注冊。
第26條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注冊申請(對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注冊的土地評估);和土地評估機構注冊證書的副本;
第27條省以外的土地評估機構應根據這些措施的第4章的相關規定在廣東省內建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雇員及其專業行為應受到省級協會的管理。
第六章補充規定
第28條這些措施應由廣東省土地評估師和土地登記代理協會解釋。
第29條該措施應于2014年5月13日生效,最初的“廣東省土地估值機構和土地評估者的登記措施”(廣東土地協會[2012]第31號)應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