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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9年4月4日)

來源:網絡整理 2024-04-15 09:13: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結束后兩個月內召集。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開展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出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一個月通知代表會議的日期和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并將提請的法律草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請代表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副領導協助領導開展工作。

一個代表團可以分為若干代表組。 小組代表會議選舉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籌備事項的決定。

籌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每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籌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工作,并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會議其他籌備事項提出調整建議,并提出調整建議。提交籌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選舉主席團執行主席若干名,選舉主席團委員若干名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候選人;

(二)會議議程;

(三)決議的表決方式;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執行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召集。

主席團執行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的提案及相關報告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提案、質詢和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須經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執行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法案及有關報告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向主席團報告討論情況和意見。

主席團執行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討論重大專業問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匯報情況并回答問題。 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可以召集會議全體會議,在會議上發言,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辦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須請假。

第十七條 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決定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類會議上的發言將被匯總并發送給會議,并可以根據代表的要求向會議印發發言記錄或者摘要。

大會全體會議設有禮堂座。 審核辦法另行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舉行秘密會議,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意見后,由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章 法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提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法案。 主席團將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建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將在列入會議議程前作出決定,并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代表、代表團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該議案的說明。 法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報告。 主席團對提案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并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律案解釋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案進行統一審查,并向主席團提交審查結果報告和修改草案。 重大異議應當在審查結果報告中說明,由主席團審議通過。 隨后,將會議發出,并將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向會議發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專門法律起草委員會起草、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方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公布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基本法律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并匯編并發送給會議。 。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特別委員會可以決定召開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提交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過程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全體會議決定。 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并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應當作下次會議記錄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向代表大會報告。答復應當自會議休會之日起三個月內給出,但不得晚于六個月。 代表們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進一步研究處理,并負責回復。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議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經全體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作出相應決議。 。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的主要內容、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 委員會及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將由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每年舉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應當向會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將發展規劃(草案)、國家預算收支表(草案)和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的主要指標下發會議供各代表團審議,并經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和審議相關專門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審議結果報告主席團。 會議審議通過后,將印發《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向會議發出。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大會審議批準。

第四章 全國性事業單位委員的選舉、罷免、任免、辭職和辭職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主席的候選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長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 經各代表團審議協商后,主席團將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候選人,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候選人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或者決定任命,實行無記名投票。 只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人才能當選或通過。

會員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任命時,設立無記名投票辦公室。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候選人獲得的票數應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國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主席團應當將辭職請求提交全體代表團審議,然后提交全體會議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主席會議應當將辭職請求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辭職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如有,應提交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席的,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分別任命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 代理人由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決定。

第三十九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提出提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委員會組成人員、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由主席團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或者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出并批準。 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成立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由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召回案件應當說明召回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罷免人有權在大會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辯護意見,或者提出書面辯護意見;由主席團向會議印發。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被原選舉單位免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其委員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相應地被罷免,并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與問題

第四十一條 各代表團審議提案及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代表的意見,回答代表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國務院和各部門負責人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出席會議并聽取意見。 ,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法案和有關報告時,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法案作出補充說明。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提出書面質詢。

第四十三條 詢問表必須載明詢問對象、詢問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 根據主席團的決定,在主席團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受詢問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口頭答復詢問。被詢問可以書面答復。 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作出答復的,提出問題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質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請求,經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應當進一步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作出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向主席團報告質詢答復情況。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出會議詢問答復情況的報告。

以書面答復的,由被詢問機關負責人簽字,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具體問題組織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共同提議就某一具體問題成立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報大會全體會議批準。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不得公開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請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記錄。

第七章 發言與表決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 代表在全體會議上發言時,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者,須在會前向秘書處登記,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 要求在會議全體會議上臨時發言的人只有在會議執行主席允許的情況下才能發言。

第五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選舉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 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5分鐘。 十多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允許,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會員大會全體會議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的批準。

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 會議作出的決議,采用表決、舉手或者其他方式作出決定,并由主席團決定。

憲法修正案通過投票表決。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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