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它的常設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下面,細雪啦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與憲法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相關的司法考試要點。
司法審查要點:憲法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
司法審查要點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這些都表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集中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從國家機關的分工和法律地位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占有首要地位。 沒有任何其他國家機構能夠超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無法與之平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其他國家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 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
司法審查要點:憲法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
司法審查要點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不得超過三千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各選舉單位的代表比例。 香港、澳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量,按照城鄉比例原則確定。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群相同,并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要求進行分配。 各少數民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極少的民族應當至少有一名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定任期每屆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因特殊情況無法舉行選舉的,經全體委員2/3以上的多數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推遲選舉并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但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完成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
司法審查要點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并監督其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修改十分重要。 這項權力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5以上的代表提出,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2/3以上的多數通過。所有代表。 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客觀現實生活的發展變化,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
憲法頒布后最關鍵的問題是實施。 保證憲法實施,必須加強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由于這些法律涉及全國人民的生命,關系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權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上述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但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定。
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重要領導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候選人; 國務院副主席、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提名,根據國務院的提名確定;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提名,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候選人的提名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上述人員。 根據法律規定,罷免提案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代表提出。 主席團須提請會員大會審議,并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4、決定國家重大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審議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等。
5、最高監督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其產生的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必須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定。 必要時,可以成立具體問題調查委員會,監督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行使的職權。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當行使的其他職權”。 鑒于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憲法不可能全面列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一些重大國家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處理。 因此,憲法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當行使的其他職權。 。
例如,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1985年4月10日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處理有關經濟體制問題。必要時依照憲法規定進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在不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議有關決定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條例或者規章,公布實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經過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 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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