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粵價[2007]95號
省建設廳: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轉發給你廳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自2007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執行。
一、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組織我省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為:
(一)組織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的收費標準按照經省政府批準的省物價局《關于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1〕237號)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執行,即基礎考試每人每科89元(含上繳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95元(含上繳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每人每科30元)。
(二)組織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考試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規定執行,即基礎考試每人每科60元(含上繳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每人每科24元),專業考試每人每科130元(含上繳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每人每科30元)。
二、請通知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到省物價局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委托銀行代收,并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發改價格[2007]551號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關于申請批準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函》(建綜函[2006]36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37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部所屬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在組織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部門”)收取的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為每人每科24元。
二、國家環保總局所屬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組織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水利部所屬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在組織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時,向省級建設部門收取的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級建設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由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按規定程序重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