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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與辦學水平,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確保素質教育得以實施,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小學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各類教育機構。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五級管理體制,這五級分別是省,市,縣(市、區),鄉(鎮),學校。
在全省范圍內,省教育行政部門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展開宏觀指導工作,其承擔著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的職責。
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的宏觀管理工作,是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來負責的,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由其直接進行管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要進行匯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需及時、且準確地上報給省教育行政部門 。
縣(市、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去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之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的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向著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時、準確地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轄區的中心學校,作為鄉(鎮)所設、負責小學段學籍檔案整個轄區健全建立的管理機構,能實施學籍管理,頒發小學段畢業證書,還應當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時提交小學段學籍信息。
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是學校,學校負責學生從入學直至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逐步推行學籍電子管理,以此讓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現現代化,學生的學籍以及相關的統計資料,像是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要按照年度進行分類整理,并且及時歸檔 。
下一等級的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一個學期朝著上一等級的學籍管理部門報送一回學籍信息。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管理,應當對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有益,應當對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以及提高有益,應當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有益,應當對調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及社會各界助學、辦學的積極性有益,應當對保持社會穩定有益。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點,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全都施行秋季招生,公辦的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去劃定招生區域,實行非考試性質的劃片舉措向接近本地學校的方向來入學。學生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前往指定的學校去報到,并且辦理入學注冊的手續了。
第六條,民辦學校,這里含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按民辦機制運作的改制學校、分校等,下同,其由學校依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去招收新生,新生名單以及等學籍數據要及時匯報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注冊備案,進而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第七條,若學生因為患病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夠按照預期的時間去報到進而處理入學手續的話,那么必須要在開學之后的一周之內,讓他的監護人朝著學校以書面的形式去申請辦理延期入學的手續,而學校會把他的入學資格予以保留。
第八條,公辦學校,嚴禁招收“擇校生”,絕對嚴禁舉辦復讀班,且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若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小學的話,應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初中就該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需對教育資源予以合理配置以及利用,在義務教育階段要朝著小班額循序漸進地過渡。于現階段而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盡可能依據標準班額來設置,其中小學的標準班額是40至45人,初中的標準班額是46至50人,小學班額最多不可以超過50人,初中班額最多不可以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若學生出現以下情況中的一種,便準予轉學:其一,家長工作發生調動;其二,家庭住址出現遷移;或者是因其他的特殊原因而無法在原本所在的學校繼續就讀者。
第十一條,倘若學生轉學,那么需由監護人朝著所在學校去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之后開具轉學證明,接著由學生監護人帶著轉學證明,以及學籍檔案并家庭戶口遷移相關證明,同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前往轉入學校去辦理入學事宜。轉入學校依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來接收轉入學生。轉出學生以及轉入學生都需要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般而言應當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學生從公辦學校那兒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去就讀,原來就讀的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應該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如學生由于生病需要很長時間治療以至于超過三個月無法持續做學習者,借由縣級(含縣級,下面同樣)以上的醫療單位所出具的證明,或者是因為其它特殊情形而致使超過三個月不能持續學習者,經由監護人遞呈書面申請,在經由學校同意之后,再上報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從而準予休學,并且要給學生開具休學證。要是在一學期內,因為有事、生病請假的時間總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情況,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樣也能夠準予休學。
第十四條,休學期限是一年。學生處于休學期間時,學校會保留其學籍。當休學期滿了以后,倘若仍不能夠復學者的話,監護人提出申請,如此便可以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來講是不能超過兩年的。
如果學生休學期滿了,想要復學,那么就得憑借休學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這一醫療部門所開具的康復證明,或者是其他的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在經過學校批準之后,還要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之后才可以復學。而復學的學生,一般情況下應當跟隨下一屆的學生去學習。
第四章 輟 學
第十六條,義務教育階段之中,新生要是無故不去報到,或者在校生若是無故不到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周的話,那么就會被視為輟學現象。
第十七條,教師一旦發現學生輟學,就得馬上向學校進行報告,學校會及時安排人員去找學生監護人,問清楚具體情況,并且開展說服動員工作。經過說服動員之后,在三日內(雙休日不算在內)要是學生還是不返校,學校就要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政府去報告。政府接到報告之后兩天內要給監護人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要是學生依舊不返校,當地政府能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還要對學生強制其返校。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對于轄區內小學生輟學之情況,初中對于本校學生輟學之情況,每月均需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作一次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對于存在輟學情況卻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以及對學生輟學展開勸導或者強制返校工作效能不佳的校長或者政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要針對其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借 讀
所有學生,只要不是在戶籍所在地劃片就近入學,并且不是在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而是去了其它公辦學校就讀,那么這些學生都屬于借讀生,這是第二十條所規定的 。
第二十一條,學校沒有得到批準,是不可以隨便接收借讀學生的。如果學校在完成了所管轄區域的義務教育任務之后,還有剩余的教育資源,在這種情況下,經過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夠接收一定數量的借讀生。
第二十二條,借讀生所需材料涵蓋借讀申請以及借讀證明。借讀生辦理程序如下河南省學籍管理系統,首先,借讀學生原所在學校要同意其外出借讀,并且出具借讀證明,其次,借讀學校需同意接收該借讀生。
那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借讀生在借讀的學校不會去辦理正式那種學籍。借讀生有關的學籍需要由原來所在的學校去建立起來,并且予以保留。
那些長期于并非自己戶口所在之地進行經商、務工活動人員的子女,若申請在暫停位置周邊的學校入學或者借讀,當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應當及時給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借讀期間,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跳級、留級與畢業
在第二十六條中,對于那種學習成績格外優異突出的學生而言,若由其監護人提出相應的申請,再歷經學校開展考察并判定同意之后,才能夠實現跳級這一情況。當這些學生畢業之際,會被視作完成了規定年限的那種義務教育。而關于學生跳級這一行為,是要由學校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從而備案下來的。
第二十七條,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是不予進行留級的,對于個別學生而言,在學習期間成績比較差。并且,其學習確實存在困難,這種情況下,學生本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學校同意之后,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才能夠準予留級,而留級學生的學籍,也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嚴格把控留級生數量,將留級率限制于百分之二以內,小學畢業班學生不可留級,初中畢業班學生也不得留級,這便是第二十八條規定 。
第二十九條規定,那種處于小學畢業班階段的學生,當經過考核達到合格標準之后,會被發放小學的畢業證書,所有身為小學畢業生的這些學生,都應該進入初中繼續就讀 。
第30條,初中學生修業期滿,由縣(市、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義務教育證書。其中,畢業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操行合格,體育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注明畢業。語文、數學、外語中若經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體育不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注明肄業 。
第七章 考試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學生成績考核涵蓋學業與操行這兩個方面,學業方面依據課程方案的相關規定展開考核,操行方面憑借學生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以及在學習、勞動、生活里的表現等來進行考查評定。
第三十一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喲,要采取兩種方法呢,一種是平時考查,另一些是考試呀。平時考查包含啦,課堂提問,還有作業檢查,以及實驗,還有操作演示等等呢;考試呢,指的是期末考試喲。
第三十三條規定,小學畢業考試是由鄉(鎮)進行統一命題的,初中畢業考試則是由縣(市、區)來統一命題的,然而,無論是小學畢業考試還是初中畢業考試,它們都不可以統一印制考卷,也不可以統一評卷,而是由學校自行去組織考試。
其第三十四條規定,考試需依據教學大綱要求來命題,絕不容許命出偏題,亦不準出怪題,更不可出超綱題。考試能夠采取閉卷這種形式,當然也可以采取開卷這種形式。小學學科成績運用優秀、良好、及格與待及格的計分辦法,當然也能夠采用其它的等級計分辦法,初中則能夠采用百分制,其中六十分被規定為及格 。
第三條 十五款 學期之內 成績進行總評 若存在不及格的學科 那么應當給予補考的機會 要是補考一次之后 依舊未能及格 基于學生自愿的原則 能夠進行多次補考 學期成績倘若及格 可是學生自己 對于該科成績 并不滿意 經過本人提出申請 也能夠一次 或者多次進行重考 一直到本人覺得滿意 方才停止 補考或者重考 所獲取的最好成績 會被視作為 學生的最終成績 。
單科成績極為優異的學生,經由任課教師予以推薦,學生自身以及監護人提出申請,在經學校批準之后,能夠單科實現免考。
學生操行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主要采用寫評語的方法來評定,這些評語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師的意見后寫出,經過學生代表討論,最后與學生本人見面且學生發出同后方可成為學生的操行評定,評語要能夠全面反映學生的品行,指出其主要優點、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評語應多使用鼓勵性語言,少用結論性評價。
第三十八條,學生期末評價涵蓋學業成績與操行評語這兩部分內容,班主任會分學期將其填寫于學生學籍表之上。學生的學業成績僅會通知其本人,不會進行公布,也不會進行排隊。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關于第三十九條,對于那些在品德、智力、體質、美育以及勞動等諸多方位表現杰出顯著惹人注目的學生,應當給予獎賞激勵。
獎勵涵蓋了“三好學生”這一種,“優秀學生干部”這一類,“優秀少先隊員”那種,“優秀共青團員”這般河南省學籍管理系統,還有其它單項獎等等 。
獎勵劃分成校級,還有縣(市、區)級,以及省轄市級,另外還有省級。高一級別的獎勵必然是要在低一級別的獎勵當中產生的。
對于那些在思想方面或是學習方面,亦或是工作方面、文體方面、勞動方面、社會活動等某一個特定方面,展現出突出表現的學生,能夠評定單項獎 。
對于學生所受到的獎勵,除了會頒發證書以及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之外,這些獎勵是要被計入學生學籍檔案的。
第四十條規定,針對那些違反了紀律以及犯有錯誤的學生,需要予以耐心教育,要以情動人,還要以理曉人,予以他們熱情的幫助,讓他們能夠改正錯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適當的批評,亦或是給予處分。
其處分劃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種類別。學校不可以針對受到處分的學生實施體罰、或采取與此相等同的變相體罰行為,并且不可以憑借任何一種理由去勸導其退學、亦或是開除其學籍。
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的情況,是由學校教導處或者政教處負責告知遭受處分的學生,要充分去聽取學生本人以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在舉行了有教師、學生代表參與的聽證以后再進行申報,接著由學校校務會議作出決定,最后經過校長簽署才予以公布。
學生受到處分的決定會被存入其學籍檔案之中,當該處分被撤銷以后,應當及時地把處分記錄從學生的學籍檔案里面撤出來。
第四十一條,針對觸犯法律,且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切不可取消其學籍。對于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而言,學校應當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同時要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以此協助司法機關搞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該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按照《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各個省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能夠依照本地區實際情形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在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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