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四、實名辦稅實施后,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由實際辦理涉稅事項的辦稅人員本人攜帶以下身份信息資料,到辦稅服務廳進行實名身份信息核實和采集。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具體為: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五、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本人也須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已登記注冊的納稅人身份信息失真的;
(三)列入稅務部門監控企業信息庫、監控企業關聯人員信息庫的納稅人。
特殊情況可由稅務機關上門或以其他方式采集身份信息。
六、納稅人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電話號碼等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重新采集相關信息。
七、完成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申辦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涉稅事項時,應先通過國稅機關的人、證信息一致性認證。主要方式包括:
(一)攜帶身份證件的辦稅人員可通過辦稅服務廳的排號系統或自助辦稅終端申辦涉稅事項;
(二)未攜帶身份證件的辦稅人員或辦稅服務廳未使用排號系統、自助辦稅終端的,可在辦稅窗口進行人、證信息一致性認證后,辦理涉稅事項;
(三)辦稅人員網上申辦涉稅事項的,須經手機信息驗證通過后方可辦理。
辦稅人員未通過上述認證方式前,不得申辦規定的涉稅事項。如屬納稅人相關信息未及時更新等情形的,稅務機關應提示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身份信息補采或變更。
八、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四川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公告第五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本人經告知未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四川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九、全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履行信息保密義務。
十、過渡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辦稅人員初次申辦實名辦稅涉稅事項而未攜帶身份信息資料的,國稅機關可受理當次涉稅事項申請,但再次申辦涉稅事項前,應先完成實名身份信息采集。自2017年5月1日起,國稅機關將嚴格執行公告要求的各項實名辦稅規定。
十一、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將分步采集認證所轄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實名身份信息,具體安排由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通知。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