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1.《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沈勞社發〔2003〕41號)
2.《關于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3〕54號)
3.《關于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5〕28號)
4.《關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6〕59號)
5.《對市醫保中心有關醫保政策問題的答復意見》(醫保處函〔2007〕1號)
6.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7.《關于調整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等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7〕36號)
8.《關于將沈北新區和蘇家屯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范圍的通知》(沈勞社發〔2008〕1號)
9.《關于做好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8〕7號)
10.《關于回城未招工知青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5號)
11.《關于法庫縣、康平縣、遼中縣、新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范圍的通知》(沈人社發〔2009〕11號)
12.《關于執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勞社發〔2009〕13號)13.《關于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09〕14號)
14.《關于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33號)
15.《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43號)
16.《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沈人社發〔2009〕55號)
17.《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調整相關問題的通知》(沈醫保發〔2010〕19號)
18.《關于印發沈陽市宗教神職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22號)
19.《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
20.《關于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27號)
21.《關于企業退休人員2011年度醫療保險最低劃賬基數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29號)
【申請條件】在本市從未參加過醫療保險并符合參保條件的,首次辦理醫療保險的人員。
1.《沈陽市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適用于市級統籌范圍內,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身份退休人員、自由職業者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等人員;
2.凡是本市市級統籌范圍內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農業戶口居民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3.農業(外地)戶口的從業人員,在本市已隨原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后繼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并從事自由職業的、同時以個人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
4.2008年年底前,已經認定的國有和集體破產、困難企業的在職職工;
5.外地戶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已參加本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
6. 參加本市個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外籍人員;
7. 自愿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宗教神職人員;
8.依據相關文件經特別批準,允許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A4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頁與本人頁),如需代辦加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2004年1月1日以后領取過失業保險金(攜帶《失業證》)/參軍(復員證)/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畢業證書)/出國留學人員(教育部出具的學歷認證)原件及復印件/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證明);
3.醫療保險參保憑證;4.宗教神職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
【辦理地點】所屬醫保局
【辦理時間】每月1日-15日(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