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一種軍銜制度。軍銜是國家給予軍人的一種榮譽。軍銜制以軍官的職務、貢獻、才能等綜合因素作為評定和晉升軍銜的標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的新的軍銜制進一步理順了軍官的編配關系,有效地調整軍官隊伍的比例結構,對于增強軍人責任心和榮譽感、提高軍官素質中國解放軍軍銜,加強軍隊的指揮、管理、保障和協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是深化軍隊改革的重要步驟,標志著人民解放軍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進入新階段[1] 。
該制度經歷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軍銜制、1988年后恢復軍銜制,兩個歷史時期。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解放軍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重新實行軍銜制。此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又歷經數次修改。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軍銜制,軍官軍銜共分3等10級,即: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武警軍官警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武警”。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還另設有文職干部與學員軍銜。
士官軍銜設置由低至高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武警部隊還設有禮儀士兵軍銜,分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2等5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