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于2008年1月8號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令第166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