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三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新安全生產法修改38條,新增4條。
一、新安全生產法修改或者增加決定共42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貫徹新思想新理念。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
2、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3、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4、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要求餐飲等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5、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罰款金額更高,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