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審計又叫社會審計或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獨立執業、有償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
外部審計包括政府審計(上級政府審計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審計。還有內部審計(自己單位內部成立的審計稽核部門)。
按采用的技術模式,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三種。這三種審計代表著審計技術的不同發展階段,但即使在審計技術十分先進的國家也往往同時采用。而且,無論采用何種審計技術模式,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最終都要用到許多共同的方法來檢查報表項目金額的真實、公允性。
(一)賬項基礎審計
賬項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一階段,它是指順著或逆著會計報表的生成過程,通過對會計賬簿和憑證進行詳細審閱,對會計賬表之間的勾稽關系進行逐一核實,來檢查是否存在會計舞弊行為或技術性措施。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特別是專門的舞弊審計時,采用這種技術有利于作出可靠的審計結論。
(二)系統基礎審計
系統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二階段,它建立在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上。即首先進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試和評價,當評價結果表明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健全且運行有效、值得信賴時,可以在隨后對報表項目的實質性測試工作中僅抽取小部分樣本進行審查;相反,則需擴大實質性測試的范圍。這樣能夠提高審計的效率,有利于保證抽樣審計的質量。
(三)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的最新發展階段。采用這種審計技術時,審計人員一般從對被審單位委托審計的動機、經營環境、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出發,利用審計風險模型,規劃審計工作,積極運用分析性復核,力爭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除上述分類外,審計還可按執行地點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前者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單位依法定期報送的計劃、預算和會計報表及有關賬證等資料進行的審計,主要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對規模較小的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后者是指審計機構委派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現場審計,以全面調查和掌握被審單位的情況,作出準確的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