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建(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第四條治理違法建設實行屬地管理、源頭管控、分級負責、及時查處、部門聯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開發區、園區、風景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的相關工作,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治理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是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主城區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負責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主城區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縣(市)城、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進行違法建設黃岡建設信息網,不得利用違法建(構)筑物非法獲利。
違法建(構)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強制拆除時不予補償。第二章預防與監管第九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法建設治理的宣傳。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獎勵制度。查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等,接受舉報,為舉報人保密;舉報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形成以查處機關、街道、社區、村組、物業小區相結合的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
(一)城鄉規劃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應當及時予以許可,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核實黃岡建設信息網,對違法建設工程,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設工程,不得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備案;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出租房屋嚴格登記備案審查,發現違法的建(構)筑物出租的,及時移交查處機關;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經查處機關依法認定屬違法建設的不動產,不得辦理登記、變更、轉移、抵押手續;
(五)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在違法建設治理中妨礙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行為;
(六)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第十三條下列組織和單位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一)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查處機關;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巡查,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制止并向查處機關報告,協助查處工作;
(三)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及個人不得承接違法建設項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