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公安普通高等學校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1. 注冊及入學要求
1. 注冊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報考警察院校: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勤奮學習,志愿獻身公安事業;
2、高中畢業;
3.身體健康,符合從事公安相關工作的條件;
4、未婚,年齡不超過22歲(外語專業不超過20歲);
(二)入學條件
1、政治條件。凡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2000年《高等學校招生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標準外,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要求強調,考生必須思想先進,品德優良,品行端正,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意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政審不合格:
任何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
有流氓行為、盜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良的;
存在尚未查明的犯罪嫌疑;
對個人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在境外或者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個人無法明確區分的;
本人的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有重大影響,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
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
2.身體條件。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須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身體健康標準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體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應聘人員身高至少1.60米,體重至少45公斤,體型勻稱;
理科專業左右眼裸眼視力需達到4.9(0.8)以上,文科專業需達到4.8(0.6)以上,無色盲、色弱;
雙耳聽力無損失;
沒有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及缺損(如唇裂、斗雞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嗅覺無遲鈍,無鴿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步態、羅圈腿,無嚴重扁平足(平足),無紋身,無頭發過早變白,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肝功能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無甲肝、乙肝、澳洲抗原陽性。
體能測試合格(具體標準見附件1)。
二、錄取辦法
(一)推廣應用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招考機構要積極向考生開展宣傳工作,當地招生辦公室、相關中學要給予協助,向考生講解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引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2、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需填寫提前錄取批次欄,具體辦法由各省招生辦公室確定。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仍可報考其他院校。
3.對自愿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公安海警高等專科學校分數線,招生工作人員可以前往考生所在地及相關中學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現等相關情況。
(二)面試、體能測試和政治審查
報考警察院校的考生必須經過面試、體能測試和政治審查。
1、面試及體能測試地點、時間由公安院校與當地招生辦公室商定并公布,原則上于5月中旬前完成。
2.面試和體能測試由公安院校會同當地公安機關組織實施,省級招生辦公室負責指導。
3.按照本辦法對報考人員的身體狀況要求進行面試和體能測試,對報考人員的耐力、速度等身體素質進行綜合測試,并當場公布結果。
4、凡報考警察院校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和體能測試,路費、食宿費自理,并繳納相關費用。報考警察院校而不參加面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五、對面試、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由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機關按照本辦法對考生進行政治審查。
6.凡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均須使用統一的報名表(見附件2)。
(三)入場
1.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校統一考試,并提前錄取。
2、公安院校根據考生面試、體能測試、政審等成績,在120%的幅度內對考生進行調劑,擇優錄取。
3.女生比例不得超過15%。
4.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申請其他高校入學,如未完成計劃,可轉入其他省、市、自治區學習。
5.為保證考生順利入學,各地招生工作辦公室須在考生入學前將達到公安院校招生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名單(包括姓名、住址、考試成績、年齡等)提供給當地公安機關和招生機構,確保考生順利入學。
三、學生管理及待遇
(1)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合格,準予畢業,發給高等學校本科、專科畢業證書,分配到公安機關工作,享受本科、專科畢業生待遇。
(2)學生入學后穿警服,享受公安專業獎學金。
四、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部公安海岸警衛隊學院招收本地普通高中畢業生,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本地學生的辦法執行。
五、組織領導
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統一部署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會同公安院校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招生工作,處理招生遺留問題。招生院校經協商公安海警高等專科學校分數線,也可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代為招生。參加招生的各有關單位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七、其他
(一)招生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注意防范和抵制不正之風,發現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走后門”等不正之風的,要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處理。
(2)違反本規定者,將追究學生責任,取消其入學資格,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三)本辦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錄1:體能測試項目及資格標準
附件2:警察院校面試、體能測試、政審表
附件1: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