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23年廣東財貿職業學院暑期高考招生簡章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財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財貿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667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州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南嶺西路9號;郵編:510445
清遠校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中蘇路28號; 郵政編碼:511500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經考試合格,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廣東財貿職業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中途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紀檢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大專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按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普通類(史學、物理)、文體類(美術)專業按照省(地、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廣東省高等學校和專業的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包含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所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和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材料提交要求的考生,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大類(史學/文科、物理/理科)分類別錄取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細則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北京財貿職業學院分數線,按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進行核查。如考生總成績排名相同,優先安排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學校對無排名或有排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數線相同的考生處理辦法:按照所在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實行分級考試,按照各省(區、市)備案規則下達文件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前提下,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總成績低者優先錄取;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北京財貿職業學院分數線,按名次排序錄取;考生名次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將其調整至同一學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拒絕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應謹慎報名。
第二十五條 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八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5250元;藝術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10000元;學前教育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10000元;其他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6410元;住宿費為每生每學年700-1400元。最終收費標準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為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