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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函[2013]9號)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我校春季高考招生規定。
第二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德智體美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機構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機構全國標準代碼:1111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留仙大道7098號; 郵政編碼:518055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經考試合格,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中途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條例、招生細則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春季高考招生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招生紀律,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督導小組,對招生工作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的信訪、申訴和投訴。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種類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包括“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以下簡稱“學業考試成績招生”)、中職畢業生入學統一考試(以下簡稱“3+證”考試招生)兩種形式。學校春季高考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廣東省招生辦編制的《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中統招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春季高考報名要求
第十五條 以本校學業考試成績報考普通高中的考生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1]7號)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相關要求,并參加2022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2022年1月舉行的廣東省普通高中階段學業水平考試語文、數學、英語三門科目的報名。
普通高中藝術類(含音樂、美術,下同)考生2022年考入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對應專業統一實踐考試,還須參加相應專業統一實踐考試。
我校“學業考試成績錄取”各專業詳細要求請參見《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春季高考統招專業目錄》(高中生版)。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3+證書”考試的職業學校考生,須符合《關于做好2022年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辦函〔2021〕7號)規定的相關普通高校報名條件,參加2022年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2022年廣東省中職畢業生普通高校報名,取得擬報考專業所需的職業技能證書。
我校“3+證書”考試各招生專業詳細要求請參閱《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春季高考統招專業目錄》(中職生版)。
第六章 春季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學校招生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招生錄取制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進行綜合測評,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在滿足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相關錄取條件、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學業成績錄取”、“3+證書”考試錄取等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測評、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的條件下,學校根據考生意愿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我校軟件技術(中外合作辦學)、現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金融服務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具體培養模式及收費標準詳見我校招生網。
我校2022年四年制高職招生專業為:電子信息工程技術、機械設計與制造、建筑智能工程技術。學制四年,按專科批次招生。學生完成三年學習后,成績優異者再學習一年,考試合格者,頒發四年制高職專科畢業證。在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職稱評定、報考公務員、職員時,其學歷可享受與普通本科生同等待遇,也可作為企業就業的參考。不想繼續學習的學生,考試合格者,頒發三年制專科畢業證。
第二十條 我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者請謹慎申請。
第 1 部分
“學業成績錄取”招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我校“學業考試成績錄取”,分普通類、藝術類招生。普通類學生按學業考試總成績排序錄取,藝術類學生按綜合總成績排序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先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后總成績低者優先錄取。考生總成績(綜合)相同時,按排序錄取。考生排序相同時,按綜合素質測評錄取。
第 2 部分
“3+證書”考試準考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3+證書”考試錄取以考生文化科目統一考試總成績為準,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總成績低者次之;總成績相同時,按名次排序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中職階段專業相關度較高的考生。
第 3 部分
考生錄取結果查詢及錄取記錄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春季高考各專業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審核同意的考生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確認為正式錄取考生,學校憑省招生辦審核同意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七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四條 考生入學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如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符合相關錄取標準,可正常入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核。對審核后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學習所錄取專業的,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八章 組織保障和時間安排
第二十六條 我校按照“省部門牽頭、高校負??責、自身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做好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我校深入實施春季高考“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將招生政策、考生資格及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招生信息、考生咨詢申訴渠道、重大違法行為處理結果等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第九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八條 通過學校春季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春季高考新生報到注冊時,須核實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專、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證書或者同等學歷資格證明。未提供相應證明的,不予報到注冊。
第三十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關于調整我市普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深圳市物價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價〔2000〕140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發布的標準執行。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按照《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粵發改規〔2018〕7號)有關要求制定并執行。
普通專業:6000元/生/學年(旅游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專業5000元/生/學年);美術、音樂專業10000元/生/學年;現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軟件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600元/生/學年;金融服務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9000元/生/學年。住宿費1200-1500元/生/學年。
第十一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