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教育學院刊[2018]12號
各學習中心:
《蘭州大學網絡與繼續教育學院網絡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已于2018年1月16日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施行。印刷和分發。
特此通知
2018 年 1 月 17 日
附錄
蘭州大學互聯網與繼續教育學院網絡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我校在線教育健康有序發展,加強招生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教育部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蘭州大學接受學歷教育的網絡教育學生。
第二章 學制及學習期限
第三條 蘭州大學在線教育實行基本學制和靈活的學習期限限制。
(一)專科學校從高中開始的基本學制為2.5年,學習年限為2.5年至5年;
(二)本科生從高中開始的基本學制為5年,學習年限為5至7年;
(三)??破鸨究普n程基本學制為2.5年,學習年限為2.5年至5年。
超過最大學習年限者,按逾期退學處理,已開課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入場與注冊
第四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在線教育學生,須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學習中心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入學繳費手續。 未按時辦理入學繳費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應當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和學歷電子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學籍電子登記。 教育部教育信息網對新生學籍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者,予以注冊為學生; 審查不合格的,取消錄取資格。
對以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已繳納的學費不予退還。 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考核及成績記錄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相關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學生成績單。 成績單畢業后將納入學生個人檔案,并存入蘭州大學檔案室。
第七條 課程考試實行預約制。 未預約者,將不予安排考試。 如果您預約了考試課程但未參加考試,將被記錄為缺席。
第八條 課程成績由網絡學習活動成績和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如果您在課程結束時通過評估,您將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九條 考核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學習、參加考試。
第五章 重大變革與學習中心
第十條 新生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專業的,應在招生部門將數據報教育部前向所屬學習中心提出申請蘭州大學教育學院,中心報學院批準; 經教育部注冊并取得正式學籍后不得轉專業。
第十一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必須在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當經轉出學習中心和擬轉出學習中心批準,并由轉出學習中心上報。 經學院批準后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擬轉入學習中心的學生必須具備轉學生的專業,否則申請不予受理。
第6章 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退學的,必須向學習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經學習中心審核并報學院批準后,學生辦理退學手續,取消學籍。
第十四條 已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頒發學習證明。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申請退學的,退還當年學費; 開課兩周后申請退學的學生,已開課的課程將不予退費。
第七章 畢業、結業、入學和授予學位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完成相關教育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本科生部分公共課程須通過國家統一考試) 。 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頒發蘭州大學在線教育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 學生退學或者學習期限屆滿的蘭州大學教育學院,??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學習證明:
(一)獲得的學分達到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80%(含)以上,即可申請結業證書;
(二)學習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且獲得的學分達到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30%(含)以上的,可以申請畢業證書畢業;
(三)獲得的學分少于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30%的,可以申請單門課程證書。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畢業證書遺失后不予補發。 但經個人申請并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補發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與原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根據《蘭州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細則(修訂)》,網絡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申請并審核,由蘭州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第8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遵守法律,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業。 對政治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將給予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或者校紀校規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十一條 違紀行為按照《蘭州大學網絡與繼續教育學院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和《網絡與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蘭州大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反紀律的,必須慎重處理。 要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力求公平合理。 學生可以對結論進行辯護、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三條 學生被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記入學籍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蘭州大學網絡與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原《蘭州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