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19〕66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浙江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工作平臺,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養企業技能人才隊伍,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知識水平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穩慎推進我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試點辦法。
第二條 本試點辦法所指的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試點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并核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行為。
依據本辦法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備案的企業和認定的結果,可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依據本辦法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中技能類職業(工種)(準入類除外),以及后續公布的技能類新職業(工種)。
第三條職業技能等級原則上分為五個等級,由低到高分別是五級至一級: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
第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要堅持職業技能標準與崗位實際相銜接、能力考核與業績評定相關聯、專業評價與企業認可相結合的原則,突出認定的科學性、精準性和適用性。
第五條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工作,所屬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具體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的指導、管理和質量督導等工作。
第六條 省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政策制定、備案管理、規范開發和統一編碼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各地人力社保部門開展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管理工作;對在浙省(部)屬試點企業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各市人力社保部門指導所屬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開展認定試點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市開展一級及以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試點企業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可對開展二級及以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試點企業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具體管轄分工由市人力社保部門確定。
第二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的企業,應如實提供反映以下情況的材料:
(一)原則上應是在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公信力的規模以上龍頭企業;擬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在本企業從業人員較多,且與本單位主營業務直接相關。
(二)能夠按規定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認定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建立職業技能等級津貼制度,對獲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職工給予一定的技能津貼。
(四)建有完善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運行和質量監控制度,設有專門負責職工培訓考核的內設機構,擁有一支與認定職業(工種)相適應的且穩定的專家、考評人員和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
(五)具有與認定職業(工種)相適應的考核場地、設施設備等硬件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第八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按“自愿申報、擇優遴選、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試點企業,一般同一市本級或縣級行政區確定的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的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
第九條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備案的程序:
(一)申報。企業通過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填報《浙江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申報表》并上傳相關申請證明材料。經人力社保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的中央企業在浙分支機構,通過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向省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受理。人力社保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試點企業,按分級管理權限列入試點備案范圍,并出具試點備案回執(含機構試點編號及試點有效期)或者向上一級人力社保部門推薦試點。
(三)公布。列入試點的企業目錄由省人力社保部門統一在浙江省職業能力建設網上公布,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試點編號、職業(工種)名稱、等級、有效期限等。試點有效期為2年,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應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展認定活動;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由開展認定試點企業牽頭,會同行業協會(學會)、技工(職業)院校等單位,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技術規程(2018版)》編制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經省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專家審定公布后,作為企業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經省人力社保部門公布后,原則上不再重復開發編制。隨著產業技術等發展變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可修改調整。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對象原則上為本企業勞動年齡段內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需求的職工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工作平臺,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試點企業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可自主確定二級及以下職業(工種)的申報條件;一級職業(工種)的申報條件應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采取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相結合方式,也可采取工作業績評定、現場作業評定、職業技能競賽等方式。考評要突出生產過程和工作業績表現等綜合職業素養的評價,評考權重由企業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程序:
(一)制定實施方案。試點企業應制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認定的職業(工種)、等級、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申請認定對象條件、認定流程、考評員產生方式、認定方式、質量監控措施和時間安排等。實施方案通過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報人力社保部門,人力社保部門需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指導意見。
(二)組織實施。
1. 公告發布。試點企業根據實施方案在企業內部進行公告,發動職工申報認定。
2. 報名申請。試點企業對申請認定的職工進行資格審核,通過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進行網上報名(需上傳勞動關系、報名資格條件證明材料)。
3. 認定實施。試點企業對審核通過對象組織開展認定評價。
4. 結果公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結果在試點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 證書編碼。公示無異議,試點企業通過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上傳認定結果、企業電子印章和發證對象相關資料,符合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要求的,由人力社保部門進行證書編碼、生成電子證書并統一管理。
(三)證書制作和管理。試點企業根據浙江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生成的證書編碼制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統一納入全省和全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系統,社會、企業和職工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和全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系統查詢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人力社保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數據庫和抽查檢查事項清單,按“誰備案、誰編碼、誰監管”的原則,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專項督查等手段,對試點企業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全程質量督導,加強事前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人力社保部門對試點企業在認定工作中出現的程序不規范、未按評價標準(規范)開展、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等行為,將依法依規取消證書編碼,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人力社保部門要做好技術支持服務工作,指導試點企業制定實施方案和命題工作,組織開展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培訓考核認定等服務。
第十九條試點企業獨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并按照“誰認定、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試點企業應建立問題回溯和責任追究機制,妥善保管認定工作臺賬和考生文檔,實現全程留痕,確保責任可追溯。認定工作臺賬和考生檔案資料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試點企業不得超范圍和對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不得將認定權限授權或委托、轉讓給其他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持有人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享受同等的職業培訓、就業創業、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納入人才統計、表彰等范圍。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對本單位職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及技工院校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國家或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浙江省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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