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國銀行業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銀行業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銀行業專業人員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前、中、后臺業務及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國家設立銀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第四條銀行業專業人員的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3個資格級別。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采用考試的評價方式;中級和高級職業資格的評價辦法另行規定。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英文譯為: QualificationCertificateofBankingProfessional 第五條通過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和類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水平和能力。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銀行業協會具體承擔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第二章考試第七條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的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第八條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的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報名參加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第十一條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監制,中國銀行業協會用印的初級相應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第十二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第三章職業能力第十三條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素質: (一)了解銀行業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崗位的業務知識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處理一般性銀行業務; (三)有與本專業崗位相適應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四)具備處理與本專業崗位相關的,銀行其他業務的基本能力。第十五條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