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各地在貫徹《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和《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進行經常性評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體問題。現補充說明如下:
一、凡達到離退休年齡而未辦離退休手續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高級專家、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及正在帶博士生的導師中國人事部,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員(35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和40歲以下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博士后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經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審定、核準,可不占單位的崗位限額。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必須按系列重新組建,不能建立綜合性評審委員會。中央部委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非主體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組織評審、也不建立部委系統的評委會,應委托所在地方統一組織評審。國家機關行政領導一般不參加評委會。
由本單位人選組成的評委會,滿足不了人職發〔1991〕8號文規定的人數要求時,允許適當聘請一些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已離退的人員,原則上不宜再請他們擔任評委,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應全部的任職由擔任正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可評審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由副高級職務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不能評審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組建后的評審委員會按人職發〔1991〕8號文件的要求,應及時向人事部和有關部門備案,收到后一個月內不作答復即可視為同意,不備案的評審委員會,其評審結果無效。
三、人職發〔1991〕11號文件中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由于工作調動,在新的崗位試用期內可保留原職務工資”是指按勞人薪〔1987〕24號文件精神中國人事部,調動工作后,試用期內,可參考新崗位所屬單位同類職務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
四、進行繼續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只能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應達到什么水平。舉辦培訓班(包括繼續教育的培訓班)不應與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掛鉤。
五、參加資格考試接受培訓,是根據自愿原則,因此培訓費應由個人支付。同樣,不參加培訓也可以參加資格考試。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資格考試為名,強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訓。另外,參加資格考試的報名費、考務費、試卷費等均由個人負擔,企事業單位不承擔此項費用。
六、凡是行使政府職能的機構不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對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門可以按以下原則掌握,盡可能從編制上和職能上劃清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界限;若對于有雙重職能的單位,明確是以哪種職能為主有困難,則只能靠一頭,不能兩頭沾。以上范圍劃分后,由省、部級職改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報人事部備案。
七、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進行的基礎知識考試及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需要進行的外語考試、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部署的,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就地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統一組織的,可由國務院各部門組織。
八、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取得最后一個學位或畢業后即可定為助理級職務,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根據崗位的需要參加中級職務的考試與評審。
九、在技術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必須先被聘用為干部方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同時,必須在結構比例內有專業技術崗位空缺。在任職期間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規定的職責,享受相應的專業職務的工資待遇。離開了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履行其職責,相應的工資待遇同時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199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