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6月吳怪直案平反以來,市人事局與吳怪直之間爭論的問題?圍繞下列2個文?按哪個文針對吳怪直案執行?
1、勞動人事部工資局(勞人薪局[1985]第12號)
(該文的配套文)湖南省高院、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湘法發字[1988]第80號文件。
2、人事部(1999)177號文第二款第一條。
長達3年多時間過去了,市人事局始終認定人事部(1999)177號文第二款第一條文后半段。市政府為此開了三次協調會。
2007年零陵區人事局按勞人薪(1985)第12號文與省高院永州市人事局,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湘法發字[1988]第80號文對尹之王與同志案(該案與吳怪直案平反跨越的年限情況相同)(見附件)。
2007年吳怪直提出請求市人事局按零陵區人事局的操作辦法處理吳怪直案?市人事局不但不同意,還批評指責零陵區人事局的做法。
現在市人事局根據人事部,省人事廳電話意見改按(勞人薪1985第12號)文執行。但市人事局又忘掉了其配套文件(省高院、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湘法發字(1988)第80號文)于2008年7月23日出臺了,只補發吳怪直服刑期間2年工資的決定。(吳怪直1987年月工資109元[可養活一家四口人] ),2年共補吳怪直2781.90元。
市人事局在處理吳怪直案中忘掉了下列國家頒發的配套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三款,第41條第三款。
2、省高院、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湘法發字(1988)第8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47條。
4、公務員法103條。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1條。
市人事局更忘掉了,原零陵行署(零署監發[1988]第03號關于開除吳怪直的處分批復。雖然以糾正,但行政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事永州市人事局,怎么賠償或補償或補發工資?市人事局對此只字不提。請人事局應以人為本,尊重我的權利。
致禮
永州市環保局 吳怪直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