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具體包括哪些條款?
(1)總則,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我國各政府機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職責的劃分以及基本的環境權利義務,并對環境噪聲、噪聲污染等概念進行了闡述。
(2)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規定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標準的制定權限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3)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工業噪聲污染做了定義,并對其防治工作做了一些規定。
(4)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對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噪聲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規定。
(5)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對交通運輸中產生的噪聲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規定。
(6)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對社會公共場所和居民生活、娛樂中產生的噪聲的管理做了規定。
(7)法律責任,對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各種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規定。
(8)附則,對該法中的相關術語做了闡述。
怎么給環境污染事故分級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
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
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
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到底該怎么做才好,可以來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