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工傷人員在執法的時候,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什么是釣魚執法,不得通過利誘、欺詐等手段收集證據。釣魚執法是指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什么是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應當屬于違反程序正義的行為,應當被淘汰。
一、釣魚執法實行形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二、“誘捕”條件:
1、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2、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3、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
法律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