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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401147
第一條 為培育、發展人才市場,加強人才流動管理,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確保我市人才市場體系的建立,按照國家人事部的部署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委托,對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工作進行業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人才流動政策規定,堅持平等競爭原則,維護用人單位和求職、擇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下,開展人才流動服務工作,接受工商、稅務、物價、審半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是指除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以外的具有人才智力流動服務功能的各類機構(含具有人才智力資源調節配置功能的各類市場,下同)包括:
1.國家機關非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2.社會團體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3.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4.其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第五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名稱規范:名稱的第一部分是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街道的名稱;名稱的第二部分是“人才流動服務”六個字;名稱的第三部分可以是“部”、“所”、“站”等;其他服務機構的命名一般采用“站”。
例如:
××局人才流動服務部;
××協會人才流動服務部;
××大學人才流動服務所;
××街道人才流動服務站。
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以“中心”命名,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服務宗旨和工作目標;
2.有足夠的開辦經費;
3.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人才流動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高中以上文件程度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才流動政策規定的工作章程和規章制度。第七條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以下程序辦理:
1.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由承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成立機構的理由、宗旨、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資金來源、場地以及章程、制度等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批行文。承辦單位憑此批文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成立非政府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涉及編制管理的,按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屬單位以及中央、省在渝單位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由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審批;區、市、縣屬單位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批;其他面向社會服務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歸口主管部門隸屬關系,由相應的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批。
有關面向社會綜合服務的機構,需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務的,亦按上述規定審批。
2.成立為本單位、本部門內部服務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該單位、部門隸屬關系,報相應的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備案。第八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主要面向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人才流動信息服務,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2.人才流動爭議仲裁;
3.流動人員出國政審;
4.人才招聘廣告的審批;
5.流動人員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6.流動人員的商調,以及檔案、工資、工作關系的轉移;
7.其它國家政策不允許從事的工作。第九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及其它用人單位以通過新聞媒介刊登或播放,通過自有宣傳手段刊登或播放,以及在公共場所張貼或展示等形式面向社會發布人才供需信息,必須按本辦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權限,報經相應的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批同意后,按有關規定發布。第十條 面向社會服務的非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組織開展跨行業或跨地區的集中的人才交流活動,必須將開展活動的宗旨、目標、工作計劃、參加活動的對象范圍等材料,按本辦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權限,報經相應的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查批準后,才能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