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配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
企業與周邊建筑、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第七條 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軍工行業的彈箭、火炸藥、民爆器材工程設計類別工程設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的有機化工、石油冶煉、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設計類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八條 企業的廠房和倉庫等基礎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的規定。第九條 企業的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機械混藥和裝藥工房、晾曬場、烘干房等重點部位應當根據《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十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當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存儲管理、領取管理和余(廢)藥處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合同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