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導游證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請。
根據《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此外,出現“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后,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的是導游資格證,之后需要與旅行社簽約或是導服中心掛靠后才能取得導游證。導游資格證是全國通用,終身有效。導游證是需要每三年到旅游局網站提交資料進行審核。需要提交證明沒有具有下列情況的: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發導游證:(二)患有甲類、乙類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導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在1個月以下的。所以,只需要保持無傳染病不違法以及保持與旅游新或導服中心簽約的狀況,就可以保持導游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