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上要求安全閥設定壓力等于或者略低于設備或者管道的設計壓力。 規范規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大于設備設計壓力是居于設備安全考慮的,到底低多少是根據工藝條件確定的。 當設計壓力比工作壓力大的較多時,安全閥比較好選擇。
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帶電磁力輔助操作機構的電磁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回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可采用液壓裝置進行校驗調整,一般在75-80額定壓力下進行。經液壓裝置調整后的安全閥,應至少對最低起座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座復核.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安全閥校驗后,其起座壓力、回座壓力、閥瓣開啟高度應符合規定,并在鍋爐技術登錄簿或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中記錄。安全閥一經校驗合格就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起座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安全閥未經校驗的鍋爐在點火啟動和在安全閥校驗的過程中應有嚴格的防止超壓措施,并在專人監督下實施。安全閥校驗中,校驗人員不得中途撤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