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起草《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簡稱“《測試實施細則》”),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條。重點從測試分類、測試目的、報考條件、成績管理模式、測試紀律等多方面進行細化。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調整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據悉,為落實《證券法》等規定,規范開展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工作,中證協研究起草了《水平測試細則》。
據了解,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實施20余年,為證券行業遴選從業人員把住了“入門關”,約有100余萬人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業務。同時也有大批公眾通過參加考試,學習掌握了證券法律和基礎知識。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為培育資本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新《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行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證券從業人員管理方式已改變,通過考試不再是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必須條件,以資格管理為基礎的考試管理制度已明顯滯后于形勢變化,亟需進行相應調整和完善。
《水平測試細則》將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調整為非準入型的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明確測試分為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兩類。
其中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包括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可報名參加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測試科目方面,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中,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對應兩大基礎科目,即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專業科目包括: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等。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中,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科目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專業科目則包括合規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等。
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考察目的的調整也是《測試實施細則》中一大看點,調整前考察的主要標準是從業人員的相關基礎知識,調整后則更注重其專業能力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由此進一步豐富了從業人員能力水平的評價方式。
協會指出,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2023年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題,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相應的《測試實施細則》將測試目的調整為以考核從業人員的相關基礎知識為主,轉向綜合考察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是否符合行業和對應崗位要求,規定了測試成績是證明其具備從事相應證券業務的專業能力的參考。
測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
滿足條件可以免試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業務(產品)創新豐富,從業人員需要及時了解掌握新規則、新業務、新產品,才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財富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為引導公眾理性“考證”,《測試實施細則》綜合過往參考人員從業情況和證券行業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借鑒其他水平評價類考試,調整了報名條件和成績管理制度,設置成績有效期。
具體來看,在報名條件方面,《測試實施細則》強調,報名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人員須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或是已被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聘用的人員。這也意味著在校生報名或將受到限制。
成績管理制度方面,《測試實施細則》也作了更具體的安排。
首先是對達標標準的界定?!稖y試實施細則》規定,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是指“參考科目試卷正確率達到60%以上”。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須一年內“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項基礎科目測試成績均達到基本要求。
其次是成績有效期的劃定?!稖y試實施細則》規定,測試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般水平評價測試成績的有效期為自“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項基礎科目中,最后一科達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測試成績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作為登記時相應專業能力水平的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績有效期內登記為從業人員的,相關測試成績在執業期間持續有效;從業人員離職等注銷登記的,相關測試成績有效期為注銷登記之日起一年。
同時,為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管理,《測試實施細則》還給予了已通過考試的人員5年過渡期(以此成績登記為從業人員且正在執業的除外),為有意愿進入證券行業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準備時間。同時,2015年改革前相關科目成績的銜接安排,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科目成績銜接安排》認定。
根據近年來發現的考試違規情形及新特點,《測試實施細則》分類細化了違規責任,力求處理更加準確、合理。
具體來看,根據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將處理類別調整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類2023年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題,并相應采取取消當場成績、取消當次全部測試成績、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測試等處理措施。對特別嚴重的違規情形,給予取消當次全部成績且禁考5年。同時強調,上述違規信息將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測試實施細則》同時明確測試違規情形從原來的17種增加至21種,新增被判定測試成績異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參加測試的情形為“輕微違規”;新增在測試過程中查閱有關紙質材料的情形為“一般違規”;新增故意損毀、破壞測試設備,以及考生在測試過程中由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的兩種情形為“嚴重違規”。
2月18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作出具體規范。
《管理辦法》表示,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可以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作為證明其熟悉證券基金法律法規的參考。
更為引人關注的是,《管理辦法》還規定了部分滿足相應條件的人員可免試。
根據《管理辦法》,具備10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境內工作經歷,且從未被金融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歷;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者,可不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
編輯|段煉杜恒峰
校對|盧祥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財聯社、券商中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