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療科目
診療科目應當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每一診療科目下至少有1名醫師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四)設醫技科室的,每個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房屋
(一)建筑面積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充分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柜、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等。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
七、醫療美容診所在符合上述標準基礎上,還應當符合《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等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