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駕照允許帶助聽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身體條件: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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