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保修金比例是按工程預算款的5%提取。
1、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而制定的辦法。2011-1-26發布的建設部公告第894號中為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3、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中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后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有區別嗎
兩者是有區別的。一般建設工程中承包人為了保證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從而進行的擔保,這樣才有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這兩個概念。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設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主要就是用來保證施工質量達標的資金,承擔的一般是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出現的質量問題。
而質量保證金是需要建設的單位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在這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完,交付使用之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里面,預留出一定的金額,用來作為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內以及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完成以后,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