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沒有基礎或者基礎薄弱的考生,理解考試教材是復習第一步,那些簡單的定義概念,對于以后做題非常有幫助。2019年全國醫學教育網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衛生法規》知識點。
處方書寫規則知識點: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之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8、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
13、中成藥和醫院制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14、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氣霧劑以瓶或支為單位。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17、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后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處方的開具要求知識點:
1、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藥品品種的限制: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的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2、開具處方時使用藥品名稱的要求:
(1)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2)院內制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3)藥品習慣名稱:衛生部公布。
3、處方有效期:
(1)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
(2)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處方一般用量:
(1)一般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2)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3)處方用量延長規定: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4)特殊管理藥品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不同情況及劑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用法和用量:
(1)門(急)診一般患者: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7日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3日量。第一類精神藥品:同麻醉藥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不超過7日常用量,延長需要注明理由。
(2)門(急)診癌癥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逐日開具,為1日常用量。
(4)特別需要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為一次常用量,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為一次常用量,醫療機構使用。
6、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和調劑處方的要求
(1)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
(2)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后有效。
(3)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處方開具的相關規定知識點: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2019年全國
醫學教育網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衛生法規》知識點。看書聽課做題應該相結合,看書是自己梳理思路,聽課是對照老師糾正思路,做題是檢驗學習成果,一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