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經銷商重新給您打一份 共兩張 第一張為 申報表 背面為填表說明 另一張為驗車表 最多會問你要50元“工本費”
可以參考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來進行處理,見下面具體規定。
參考:國稅函[2006]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
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請參考如下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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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產企業名稱”欄,國產車輛填寫國內生產企業名稱,進口車輛填寫國外生產企業名稱。
9.“合格證編號(或貨物進口證明書號)”“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欄,分別按車輛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對應的編號、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填寫。
1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號碼”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發票號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代碼”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發票代碼。
1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價格”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含稅價金額。
12.“價外費用”填寫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13.下列欄次由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填寫:
(1)“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號碼”欄,填寫《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號碼;免征關稅應稅車輛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中注明的編號。
(2)“關稅完稅價格”欄,通過《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其他資料進行采集,順序如下:
①《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關稅完稅價格;
② 在免關稅的情況下,通過《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完稅價格和消費稅稅額計算關稅完稅價格;
③ 在免關稅和免或不征消費稅的情況下,采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完稅價格;
④ 在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均免征或不征的情況下,通過其他資料采集關稅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