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招生全過程接受紀檢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全稱:云南師范大學。國家標準代碼:10681。
第四條 校區設置:學校有2個校區,分別為呈貢校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聚仙街768號,郵政編碼:650500)、121西南聯大校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121街298號,郵政編碼:650092)。
第五條 培養層次:學校具有招收博士、碩士、本科等各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六條 學校類型: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與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重點師范大學。
第七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修業年限為四年。
第八條 頒發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云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我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委員會、招生領導小組、招生辦公室組成。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招生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規章制度和招生考試、錄取有關計劃和辦法,決定學校招生考試、錄取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對招生考試、錄取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實施。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實際和辦學條件,綜合考慮本省(區、市)生源、畢業生就業升學、區域協調發展、國家重點支持政策和往年計劃,確定分省、分專業的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確定預留計劃數量為2個,主要用于解決排名墊底的同等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須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錄取期間計劃調整須按程序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根據生源情況,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錄取比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普通文科、歷史科、理工科專業按考生備案分數(含政策加分)和報考偏好排序,不同專業偏好之間不設分數差異。具體錄取辦法為:同一備案批次內,對報考到校的考生,按備案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次錄取。單個考生,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錄取分數線時,再判斷是否達到第二專業錄取分數線云南師范大學學費查詢,以此類推,直至錄取最后一個專業。分數未達到報考專業錄取分數線但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云南師范大學學費查詢,轉入空缺專業;分數未達到報考專業錄取分數線且不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 考生報名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較高的考生;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成績順序進行比較,按比較結果優先錄取;各科成績相同的,按同分考生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承認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關于錄取加分、減分的政策規定(無省級計劃招生類別除外)。
第十八條 數學與應用數學(教師教育)、統計學專業考生數學成績要求達到100分及以上。
第十九條 音樂(師范教育)、舞蹈(師范教育)、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招生原則為:
(一)省內錄取原則:音樂學(師范教育)專業承認云南省音樂教育(聲樂、器樂)統考成績,成績不低于200分;舞蹈學(師范教育)專業承認云南省舞蹈統考成績,成績不低于215分;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承認云南省播音與主持藝術統考成績,成績不低于210分。統考成績符合以上要求,且學業成績(不分文理科,含政策性加分)達到云南省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的,按照學業成績(不分文理科,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二)省外招生原則:承認招生所在省份專業或專業大類統一考試(聯考)成績,文化(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成績達到本省文科本科錄取控制線后,按文化成績(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原則錄取。
第二十條 音樂學(師范教育)專業聲樂訓練方向為:美聲唱法、民歌、通俗唱法;器樂訓練方向為:鋼琴、手風琴、小號、小提琴、單簧管、古箏、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一條 美術學(教師教育)、書法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認可招生所在省份專業或專業大類統考(聯考)成績,文化成績(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成績達到本省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后,按照文化成績(文理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原則錄取。
第二十二條 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承認云南省播音主持專業統一考試成績,要求專業成績不低于200分,文化成績(文理科不限,含政策性加分)達到云南省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線,且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男172厘米-185厘米,女162厘米-175厘米,其他身體條件符合中國民航局《中國民航人員體檢標準及體格檢查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中乘務員執勤必須達到??的IVa級體檢合格標準。滿足以上條件后,按文化成績(文理科不限,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體育教育(師范)專業招生原則為:
(一)省內錄取原則:按田徑、體操、游泳、籃球、排球、武術6個專業計劃招生,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達到云南省本科體育專業錄取控制線,且體育專業成績不低于85分時,按學業成績差額[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文理科體育本科對應的最低學業控制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符合學業成績和體育專業分數要求的專業報考人數不足,則該專業的空缺名額將用于錄取同專業其他專業學業成績差額較大的考生。
(二)省外錄取原則:學生學業成績(文理科不限,含政策加分)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省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后,按學生省內立案分數線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招生原則為:
(一)省內錄取原則:按田徑、體操、游泳、籃球、排球、武術、足球7個專業計劃招生,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達到云南省本科體育專業錄取控制線,且體育專業成績不低于75分時,按學業成績差額[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文理科體育本科對應的最低學業控制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符合上述學業和體育專業分數要求的專業報考人數不足,則該專業的空缺名額將用于錄取同專業其他專業學業成績差額較大的報考人員。
(二)省外錄取原則:學生學業成績(文理科不限,含政策加分)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省體育類本科錄取控制線后,按學生省內立案分數線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五條 體育教育專業(校園足球人才、教師教育)招生原則為:招收足球專業學生,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達到云南省本科體育專業錄取控制線,體育專業成績不低于75分,足球專業成績不低于36分,按學業成績差額[學業成績(含政策加分)-文理科本科體育專業對應學業最低分]錄取,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排名分數相同時比較原則:
(1)按學業成績排序的專業,若考生學業成績(不分文理科,含政策加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成績順序比較,優先錄取;若各科成績相同,按同分處理。
(2)按文化分數差排序的專業,如文化分數差相同,則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成績順序比較,優先錄取;如各科成績相同,則按同分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單獨考試、單獨錄取,考試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高等學校對優秀運動員的推薦、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計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是教育部批準的與愛爾蘭國立學院合作辦學的本科教育項目,采用3+1合作培養模式,學生前三年在國內學習,第四年赴愛爾蘭國立學院學習。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可同時獲得云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以及愛爾蘭國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國內學習費用按云南省發展改革委當年制定的收費政策或核準標準執行,出國學習費用由國外合作學院按照當年發布的收費標準收取。考生報考時應充分考慮家庭經濟狀況。會計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只接受報考該專業的考生。 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可轉專業,入學后不可申請轉專業,請考生慎重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專升本專業錄取云南省內高校相關專業全日制專升本畢業生;第二學士學位專業錄取符合報名條件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執行。第二學士學位專業錄取原則:按照專業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學生平均學分績點×25]×50%+面試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考生綜合成績相同,則按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和面試成績逐項比較,按高低排序錄取。如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和面試成績相同,則按同等成績錄取。
第三十條 本科招生預科專業招收2023屆本科預科生,錄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條執行。考生成績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比較,按比較結果優先錄取。各科成績相同時,按同等學力考生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云南省公費師范生、地方杰出教師項目、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非藏族赴藏工作學生、迪慶項目、民族預科班、鄉村振興預科班和其他專項項目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可招收港澳臺學生,港澳臺學生可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生考試報名參加考試。另外,香港考生可通過香港免試入學考試報名參加考試;澳門考生可通過澳門入學考試報名參加考試;臺灣考生可通過臺灣地區高考學科能力測試成績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三條 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組織的英語口語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報考該專業(不統一組織英語口語考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外)。
第三十四條 除英語專業外,學校各專業對統一考試外語不設限制。學生入學后的公共外語教學主要語言為英語。同時還開設日語、泰語、越南語、緬甸語、老撾語、柬埔寨語、俄語等語種供學生選修,在滿足開設課程條件的前提下實施課程。
第三十五條 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十六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錄取標準對新生進行復試(包括藝術類、體育類學生的體檢和專業復試),復試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學籍。專升本新生報到時,須持專升本畢業證、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應屆畢業生須于專升本畢業當年8月31日前取得專升本畢業證)。攻讀第二學士學位新生報到時,須持本科畢業證、學士學位證書、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
第五章 學費及住宿標準
第三十八條 經云南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學生學費按學年預收,以該學年所修課程的實際學分計算,于學生畢業時進行最終結算,多退少補。住宿費按住宿條件和核準標準收取。學費及住宿標準詳見下表:
一、學費標準
(二)住宿標準
第六章 獎學金與資助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獎、助、貸、勤、免、補相結合的多元化獎勵資助制度。設立10余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設立10余項資助項目,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確保無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條 云南師范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唯一機構為學校招生辦公室。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任何以學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學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組織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發生變化,則以變化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過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招生監督電話:0871-65911266。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云南師范大學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