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7〕98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中國保監會。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查詢,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包括保險營銷員表彰獎勵記錄、保險營銷員違法違規記錄和保險營銷員的投訴記錄。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訂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制度。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具有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組織(以下簡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對本轄區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進行審核。
第五條 申報機構應當對申報的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表彰獎勵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表彰獎勵記錄是指保險營銷員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表彰獎勵記錄的申報機構(個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七條 保險營銷員的表彰獎勵記錄應包括表彰單位、表彰內容、榮譽稱號或獎勵等級、表彰時間。
第八條 保險營銷員獲得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審核登記。
第九條 保險營銷員獲得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的,由其所屬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負責審核登記。
第十條 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網站查詢保險營銷員獲得的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的表彰獎勵記錄。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所有保險營銷員獲得的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查詢,以及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無《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違規記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記錄: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經濟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相關行業組織處分的;
(五)因不誠信行為,受到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除名處分的;
(六)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七)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八)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九)其他金融或經濟不誠信行為或記錄。
第十三條 保險營銷員的違法違規記錄應包括做出處罰處分決定的機構名稱、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罰處分依據、處罰處分結果以及處罰處分時間。
第十四條 保險營銷員的違法違規記錄由地方行業協會負責審核登記。
第十五條 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網站查詢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第(四)款的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和無展業證人員第十二條的所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七條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第十二條所列的所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有一定的查詢時限(保險監管機構除外),具體如下: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詢時限為執行期滿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條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詢時限為執行期滿5年;
(三)第十二條第(六)款的查詢時限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3年;
(四)第十二條第(七)款的查詢時限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二條第(八)款的查詢時限為債務清償后3年;
(六)第十二條第(九)款的查詢時限為其他金融或經濟不誠信行為或記錄確認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