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5日起,在我國從事會計工作,不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了。
中國人大網關于《決定》的報道
從事會計工作,不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11月5日起施行。
決定將之前的會計法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刪除,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可通過其他考試證明執業能力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10月31日在作決定草案說明時說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考慮到目前涉及會計執業能力評價的考試較多,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其他會計類考試證明執業能力,還可以通過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來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
呂薇委員認為,會計工作是一個重要的專業技術工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如何選聘合適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是關系到會計信息質量和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的大事,也關系到企業管理質量和公共利益。
為討論會計法的修改,呂薇也走訪了一些會計人員,聽取了他們的意見。“我們從從事審計的人員那里了解到,現在很多企業記賬都不規范,包括大中小企業甚至有一些上市企業。”呂薇說,目前強調質量型的發展,提高會計管理對提高企業的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重要的,這方面不應該放松。
做假賬決不能當會計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修改前的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決定還規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修改前的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此外,決定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也一并作了修改,刪除了“聘請具有中國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這一規定,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執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信息來源 | 微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