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國際經濟法( 第三版 )主編:郭壽康 趙秀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導言一、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孕育、誕生和發展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學說和調整的范圍狹義說,也稱國際法分支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廣義說,也稱獨立法律部門說,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僅僅限于調整國家和/或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且把國際法看成是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導言三、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家主權原則(二)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三)國際合作發展原則四、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一)國際經濟條約(二)國際慣例(三)國際組織決議和規范性文件(四)國內涉外經濟立法(五)判決(六)學說第一編國際經濟法總論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概論◇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和研究方法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一、經濟全球化的概念及其對國際經濟法關系的影響(一)經濟全球化的概念 通過貿易、金融貿易、技術轉讓 、信息網絡和跨國文化交流而在世界范圍內所日趨形成的經濟一體化。
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二)經濟全球化的表現形式1、信息全球化2、國際貿易額的迅速增加3、跨國公司全球化4、跨國金融交易全球化因此,經濟全球化使得貿易、投資、金融交易等均成為世界性的經濟活動,無論國家是否愿意,這些都已經成為客觀存在的現實。與此相適應,國家之間的依賴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二、國際經濟法對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國際經濟關系的調整(一)國際公約對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國際經濟關系的調整1、越來越多的國家成為已經存在的調整各國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2、國家之間締結的旨在調整國家關系的國際公約的數量也在不斷加大。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二)國際慣例和示范法對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國際經濟關系的調整國際商事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商事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般做法。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華沙-牛津規則》。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這些規則的適用如此廣泛,以至于“凡是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都期待著與之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都能切實遵守”,而不論他們是否在合同中就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如CIF合同中賣方安排運輸和辦理運輸保險的義務。
跟單信用證中開證行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所承擔的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制定的示范法,則是更為靈活的國際立法的方式。示范法不同于國際公約,它不要求國家簽署批準,但各主權國家的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采納某一特定的示范法。國際組織制定的示范法,雖然不像國際公約那樣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但可以作為協調和統一各國的有關立法和國際商事交易的一般原則,在一定條件下,示范法既可以轉化為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也可以轉化為國內法。如《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對于協調和統一各國的仲裁立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三)國內立法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的地位和作用一國法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調整,主要限于對在該國境內進行的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商事交易和對此項交易進行管理和管制的活動。國內法對在其境內進行的外國直接投資和其他國際經濟合作的方式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一要受到該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約束,二要考慮到相關的國際慣例。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四)國際經濟法對經濟全球化的調整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些法律規范是體現在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各國國內法中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隨著各國之間的經濟依存關系的不斷深入,各主權國家的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關系。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其特點如下:1、國際公約適用范圍的擴大和靈活性。國際公約傳統上只對締結或參加的國家有約束力,因為它是國家之間的約定。然而國際經濟法概論,近年來國家之間訂立的國際公約,不僅適用于締約國政府,有的還直接適用于締約國的國民,甚至對那些沒有參加公約的公民,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適用。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1)該公約適用于營業地位于不同締約國之間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某一締約國法律適用的情況下,公約也應得以適用。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2、國內法與國際法相互滲透法律規則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調整時,國際法與國內法是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關系。對于從事國際經濟貿易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如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原則,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各國國內法上均有所體現。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3、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在協調和統一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中的獨特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組織在維護國際秩序和安全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而在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的作用,則更加突出。政府間: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非政府間:國際商會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觀點一:國際經濟法調整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觀點二: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概論,而且還包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應當是一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不應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本書觀點:國際經濟法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不同國家的平等當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主權國家對此項交往進行管理和管制的關系,以及國家或者國際經濟組織就它們之間的經濟關系進行相互協調的關系。國際經濟法是表現為一國范圍內的涉外經濟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二、國際經濟法的特征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2、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包括三個層次:⑴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往關系;⑵國家對國際經濟交往關系的當事人及其有關活動實施管理或管制的關系;⑶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公約或協定確立的國際經濟關系。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分三個層次:⑴ 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易活動的“私法”規范;⑵ 國家對當事人所從事的國際經濟交易活動實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規范,這類規范一般屬于“強制性”規范;⑶ 調整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國際法規范。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結論:正是由于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運用特殊調整方法調整一定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現行法律規范中,由于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凡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三、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一)自然人和個體企業自然人是單個的個人。個體企業即個體戶則為完全由個人出資并獨資經營的企業。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二)法人、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法人是指依據特定國家的法律設立的、擁有獨立的財產、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權利義務的組織。如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實體或者社會組織。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三)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指由分設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一方面,跨國公司的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可以給東道國的經濟帶來活力,使當地的消費者買到技術先進和價格低廉的商品,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經濟的不斷滲透,可能導致對東道國市場和資源的壟斷。有的跨國公司甚至通過收買或培養代理人的方式插手東道國內政,直接參與策劃推翻東道國國家政權的行動。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四)國家和國際組織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其主要作用是多方面的:1、國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國國民簽訂國際商事合同;2、國家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實施管理;3、國家的另一職能,是與國際上的其他主管國家進行經濟合作。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國際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主體,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國際經濟組織在制定國際經濟貿易交易規則和國家之間經濟交往規則和促進國際經濟發展中,發揮了和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第二章作專門介紹。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四、國際經濟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共同點:國際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等,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區別:⑴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主要表現為國家和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除了上述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實體。⑵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比國際公法更為廣泛,特別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國家與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都不是國際公法所調整的對象。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⑶ 二者的規范不同。盡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也包括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規范,但國際經濟法的規范主要還是表現為一國的國內法規范,即一國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交往的“私法”規范和國家對這些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活動實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規范。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共同點:基本原則、主體、對象等。區別: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所采用的是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規范的調整方法;國際私法是沖突法,通過沖突規范實施間接調整。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今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由于大機器生產和現金技術的采用,商品經濟得到了最充分的發展,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與此相適應,調整各民族間的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主要表現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交往中當事人之間相互關系的私法規范,當事人相互之間自行設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國家實行的是自由資本主義政策,一般也不干預他們之間的商事交易。19世紀末,出現了少量的國際公約。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一戰后,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高度壟斷的資本主義。一方面,工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壟斷組織的形成,使社會資本的集中和集聚達到了空前高度;另一方面,由于戰后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使得國際爭奪原料和市場的貿易戰更加激烈。為此各國普遍制定了對進出口貿易實施管制的各類行政法規,加強了對本國經濟的干預,出現了大量調整國家與私人之間關系的“公法規范”,同時,這一時期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數量也有了明顯的增長,此外,許多國家之間還訂立調整雙邊貿易關系和其他商業關系的雙邊協議。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今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二戰后,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正是在這一時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首先,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擺脫了帝國主義強加給它們的殖民統治,成立了自己的政府和享有主權。其次,戰后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促進了經濟生活的國際化。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綜上,國際經濟法的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各國間頻繁的經濟交往和商品交換,是國際經濟法產生的物質基礎,而大量出現的調整此類交往與交換關系的國內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經濟法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必要條件。第四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和研究方法一、國際經濟法的體系:本書共包括六編:第一編為國際經濟法總論,第二編為國際貿易法,第三編為國際投資法,第四編為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五編為國際稅法,第六編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第四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和研究方法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1、綜合的方法2、比較的方法3、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