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戒毒模式期限為三年。 根據《戒毒條例》: 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戒毒的方法有兩種,分別是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其中,強制戒毒時間為3至6個月。多年的實踐效果證明,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基本上達不到戒除毒癮的效果,對大多數復吸人員仍要進行3年左右的勞教戒毒。
而隨著禁毒法的頒布,將強制戒毒的期限定為兩年,相比之前而言,延長了很多。對強制隔離戒毒達到1年和2年的,明確規定了診斷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將根據科學的診斷評估結果,從鞏固戒毒效果出發,對戒毒人員提出下一步的意見和建議,這改變了過去法定強制戒毒期限結束后,缺乏后續監管的狀況。強制戒毒期限最長可以延長1年,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