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原告。所以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從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然后行政機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
行政機關的行為屬于內部的行政行為,爭議應該是通過內部機制加以解決,否則違背了我國憲法確立的各個機關的相約配置。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具有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同時《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