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是國家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十條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管理工作。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藥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勤部衛生部聯合印發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