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傳遞文件的機密性應使用加密技術,保障其完整性則用信息摘要要技術,而保障認證性和不可否認性則應使用數字簽名技術。2019年全國建設工程教育網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了解環境的含義;
(2)掌握環境保護的原則;
(3)掌握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掌握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
(5)熟悉開發利用資源環境保護要求的有關規定;
(6)熟悉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和防止農業生產污染環境的有關規定;
(7)熟悉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有關規定;
(8)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9)掌握排放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的有關規定;
(10)熟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度、排放許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11)熟悉關于環境影響報告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12)了解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范圍;
(2)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3)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4)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5)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
(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內容;
(7)了解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8)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規定;
(9)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0)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機制的有關規定;
(11)熟悉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與報批
(1)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3)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4)熟悉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有關規定;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7)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重點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界定的有關規定;
(8)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公開機制;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1)了解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2)了解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3)了解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原則。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實施
了解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1)了解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2)熟悉建設項目審批和事中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問題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規定;
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了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2)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
(3)了解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1)熟悉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概念;
(2)掌握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情形;
(3)熟悉環境影響后評價責任主體和可以承擔后評價文件編制工作機構的有關規定;
(4)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要求;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1)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
(2)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3)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與審查的有關規定;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
(7)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機構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8)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管理的有關規定;
(9)了解換機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了解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的有關規定;
(2)了解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
(3)熟悉大氣環境質量檢測和污染源檢測的有關規定;
(4)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的有關規定;
(5)掌握工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6)掌握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7)掌握農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8)熟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惡臭氣體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9)了解重大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了解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了解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掌握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的有關規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熟悉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了解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熟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2)熟悉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4)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5)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6)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了解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清潔生產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
(3)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了解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發展循環經濟應遵循的原則;
(3)熟悉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的規定;
(4)熟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5)熟悉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關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了解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5)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熟悉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了解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2)熟悉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3)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掌握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熟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采取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
(2)熟悉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的有關規定;
(3)熟悉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應當進行治理的有關規定;
(4)了解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的土地的地表以及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和團庫的尾礦庫應采取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2)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三)《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四)《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五)《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六)《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1)掌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環境政策與環境準入
(一)生態文明體質改革總體方案;
(1)了解健全環境治理體系的有關規定;
(2)熟悉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的有關規定;
(3)熟悉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規定;
(4)熟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5)熟悉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1)了解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
(2)熟悉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關要求;
(3)熟悉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有關要求。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熟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
(2)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
(3)了解各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目標;
(2)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五)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目標;
(2)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總體任務和具體任務。
(六)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1)掌握主體功能區的劃分;
(2)熟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開發原則中關于保護自然的有關規定;
(3)了解推進全國主體功能區的主要目標;
(4)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5)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禁止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則。
(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熟悉本行動計劃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主體指標;
(2)熟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要求
(3)熟悉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嚴格環境準入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強水環境管理,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的有關要求;
(八)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了解本行動計劃的指標;
(2)熟悉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要求;
(3)熟悉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的有關要求;
(5)熟悉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的有關要求。
(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
熟悉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保護區的相關規定
(十)涉及自然保護區中國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
熟悉加強對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規定
(十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相關規定
熟悉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監督的有關規定
(十二)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
(1)熟悉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2)了解《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實行后廢止的相關產業目錄;
(3)熟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
(1)了解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2)熟悉分業施策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有關要求。
(十四)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了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五)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1)熟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
(2)了解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3)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十六)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列入本名錄的危險廢物類別;
(2)熟悉列入本名錄危險廢物范圍的原則規定。
2019年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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