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該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目的,對企業因發展、轉型升級等非生產困難原因,需要易地建設的項目。
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政策、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政策性搬遷支出、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涉稅事項、法律責任、公告的施行等。
該公告的發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管理,促進企業有序發展。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當地稅務局,以獲取最新和準確的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是一份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該文件對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搬遷規劃、搬遷清算、搬遷補償、搬遷損失等相關稅務處理。
至于該公告在2025年的最新變化,由于時間關系,我無法提供最新的信息。建議您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和通知,以獲取該公告的最新變化和具體內容。您也可以咨詢當地稅務部門,以了解有關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的最新規定和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注意事項如下:
1. 納稅人需要開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資料的,應當向支付人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資料。
2. 納稅人需要開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保存年限和報送方式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相關憑證、證明材料備查。
3. 納稅人應當在發生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行為時,取得并確認與該交易相關的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了解更多的信息,建議咨詢稅務局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