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藥劑師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藥物中有否出現藥物相互作用,并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藥物劑型、劑量。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藥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藥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主要職責
1.執業藥師有權依法開辦或領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是申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的必備文件。
2.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中,執業藥師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
3.執業藥師有權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各環節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的制訂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
4.執業藥師對企業和部門領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規的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或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5.執業藥師有責任對處方提出質疑,有査證處方的法律及職業責任;
6.執業藥師有指導患者用藥的責任
7.一個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并對其所分工的業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