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算征收。其中,對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對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過6個月的,按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經營性臨時用海按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對于一次性計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考慮到各地農業填海造地用海、鹽業用海、養殖用海具體情況不同,上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暫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后實施。
今后,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海洋局根據用海類型、海域使用權價值、用海需求情況、對海域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海域等別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