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改善仙女湖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仙女湖水體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仙女湖水體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范圍,分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范圍,以新余市第三水廠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與水域相鄰的迎水面山脊線(分水嶺)以內的陸域及一級保護區水域中的島嶼。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范圍,以一級保護區邊界向外延伸2500米的水域和與水域相鄰的迎水面山脊線(分水嶺)以內的陸地及二級保護區水域中的島嶼。
準保護區的范圍,包括下列區域:
(一)除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的仙女湖水域、島嶼及沿湖岸向外延伸1000米或至山脊線的陸地;
(二)袁河入湖河口上溯至分宜縣與宜春交界處的河道及河岸兩側500米或至山脊線的陸地;
(三)除袁河外的其他入湖河口上溯3000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支流、溪流及其兩側500米或至山脊線的陸地。
準保護區的具體邊界由新余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第四條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第五條 仙女湖水體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仙女湖水體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仙女湖水體保護目標和計劃,制定仙女湖湖體清淤規劃,實行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仙女湖水體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保護區范圍內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仙女湖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區范圍內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污染防治、污水處理、湖體清淤、垃圾處置和生態補償等仙女湖水體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保護區范圍內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對受污染水體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仙女湖水污染防治規劃,對仙女湖水體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仙女湖水功能區劃編制、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建設、農業(漁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海事管理、林業、財政、公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監、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仙女湖水體保護工作。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仙女湖水體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仙女湖水體保護重大事項。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仙女湖水體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開展仙女湖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提高公眾參與仙女湖水體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仙女湖水體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仙女湖水體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污染和破壞仙女湖水體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保護仙女湖水體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章 水體保護和污染防治第十一條 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液;
(三)將劇毒廢液或者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七)設立裝卸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八)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
(九)圍湖造地、筑土攔壩;
(十)網箱養殖、投餌養殖,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等進行水產養殖;
(十一)電魚、毒魚、炸魚;
(十二)爆破、采礦、采石、采砂;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