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的設置及職責人民監督員由市司法局統一負責選任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的具體組織工作。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A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四)擬撤銷案件的;B擬不的;C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D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貪贓枉法、、暴力取證等違法情況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E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十)阻礙律師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一)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
(一)人民監督員的條件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擁護憲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滿二十三周歲;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體健康;
7.有履職時間。
(二)下列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3.人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的在職人員;
4.人民陪審員;
5.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人民監督員的及職務解除
(一)人民監督員每屆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監督員可以辭去職務:
1.因職務調整,出現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情形的;
2.不愿繼續擔任人民監督員的。人民監督員辭去職務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布。
(三)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職務并向社會公布:
1.不再具備人民監督員任職條件的;
2.具有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的;
3.違反人民監督員履職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報名方式
(一)組織推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及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經過民主協商,征得被推薦者本人同意,向司法推薦。
(二)公民自薦公民個人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向司法自薦。